{"billNo":"104061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1/LCEWA01_080801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1/LCEWA01_080801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志雄"],"連署人":["顏寬恒","陳雪生","吳育仁","蘇清泉","陳超明","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徐少萍","張嘉郡","呂學樟","馬文君","詹凱臣","呂玉玲","王育敏","蔡錦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9-15"],"會議代碼":"院會-8-8-1"},{"會期":"08-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9-15"],"會議代碼":"院會-8-8-1"}],"mtime":"2024-01-19T00:44: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9-15","last_time":"2015-09-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會期":8,"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7954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7954","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有鑑於為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接觸毒品之危害、避免涉足不良場所、免受脅迫、暴力、遺棄、虐待等，雖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針對上述情況建立通報機制，惟其通報罰則仍顯不足，尤其兒童及少年面對前述狀況所造成的影響，恐將影響其未來身心發展甚鉅，故為防患未然，並建構更積極通報保護機制，針對現行條文提高罰則，爰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以103年為例，即超過三萬九千件兒少疑似受虐通報案件，其中逾一萬一千件成案，等於平均每天新增三十一名受虐兒，近三年來包括同居人、朋友、保母、臨時托嬰，甚至是未成年子女等「非典型家庭照顧者」的施虐比例增加；據衛福部統計顯示，去年上半年兒童受虐案中，有四分之一是非典型家庭照顧者加害或疏忽所致。\n二、另根據教育部統計，2005年被查獲吸毒的學生僅有137人，但103年則已高達1700名學生為通報吸毒案例，吸毒的學生中，又以高中職學生檢出比率最高，其次為初中生。學生濫用藥物以三級毒品如K他命、FM2、一粒眠等最多，占比將近9成。\n三、另查，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等具有通報義務的人，如果知道校園疑似發生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並不得偽造、湮滅或隱匿相關證據，如果違反規定，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發生，將影響受害者日後身心發展，而兒童面臨受虐、遺棄、暴力、毒品等其所受之危害亦同樣影響未來身心發展。故為建構更為嚴謹積極之通報機制，擬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罰則規範，針對目前條文提高罰則。","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111","說明":"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等具有通報義務的人，如果知道校園疑似發生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並不得偽造、湮滅或隱匿相關證據，如果違反規定，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發生，將影響受害者日後身心發展，而兒童面臨受虐、遺棄、暴力、毒品等其所受之危害亦同樣影響未來身心發展。故為建構更為嚴謹積極之通報機制，擬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罰則規範，針對目前條文提高罰則。","修正":"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1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