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15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8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1/LCEWA01_080801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1/LCEWA01_080801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淑蕾","陳雪生"],"連署人":["廖國棟","簡東明","王進士","張慶忠","劉櫂豪","賴振昌","楊瓊瓔","蔣乃辛","林鴻池","蔡正元","田秋堇","馬文君","林德福","呂玉玲","陳根德","楊玉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5-09-15"],"會議代碼":"院會-8-8-1"},{"會期":"08-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9-15"],"會議代碼":"院會-8-8-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28"],"會議代碼":"委員會-8-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3-11"}],"mtime":"2024-01-19T00:44: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9-15","last_time":"2015-11-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會期":8,"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17955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17955","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陳雪生等18人，鑑於國內飛安事件頻傳，部分不肖航空業者與空難家屬無法達成和解。雖然，新台幣三百萬元的空難死亡賠償金額已達國際標準，但該賠償金額已逾十六年未予以調適，顯不符現實需要；甚至，某不肖航空業者在空難保險理賠金扣除給付家屬賠償後，尚有極大的「空難財務剩餘」，以致不肖業者無視航空器品質、機師人員風險，以及乘客的安危與生命。爰此，為落實「懲罰性賠償」之原則與意義，本席擬針對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提案增修法定罰款下限，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且該辦法規定之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該航空公司空難保險理賠金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民用航空法的空難賠償金，雖依照國際標準，但已不符台灣社會的現實需要。\n二、逾十六年未修正的空難賠償標準，不僅無法發揮懲罰的嚇阻效果，更成為部分不肖航空業者操作空難財務槓桿的誘因。\n三、考量依國際標準調高其賠償金額對解決實際問題之助益有限，爰增訂損害賠償額之約定及核定之法定罰款下限為「不得低於該航空公司空難保險理賠金額」，不僅務實亦較為有效。","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三條　乘客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之規定。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n\n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說明":"一、現行民用航空法的空難賠償金，雖依照國際標準，但已不符台灣社會的現實需要。\n\n二、逾十六年未修正的空難賠償標準，不僅無法發揮懲罰的嚇阻效果，更成為部分不肖航空業者操作空難財務槓桿的誘因。\n\n三、考量依國際標準調高其賠償金額對解決實際問題之助益有限，爰增訂損害賠償額之約定及核定之法定罰款下限為「不得低於該航空公司空難保險理賠金額」，不僅務實亦較為有效。","修正":"第九十三條　乘客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之規定。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且該辦法規定之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該航空公司空難保險理賠金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n\n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1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