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1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1/LCEWA01_080801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1/LCEWA01_080801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志雄"],"連署人":["陳淑慧","孔文吉","蘇清泉","顏寬恒","張嘉郡","黃昭順","邱文彥","陳鎮湘","呂學樟","陳超明","江惠貞","江啟臣","李桐豪","詹凱臣","徐志榮","陳碧涵","吳育仁","呂玉玲","馬文君","盧嘉辰","陳雪生","廖正井","王育敏","丁守中","盧秀燕","簡東明","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5-09-15"],"會議代碼":"院會-8-8-1"},{"會期":"08-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9-15"],"會議代碼":"院會-8-8-1"}],"mtime":"2024-01-18T10:21: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9-15","last_time":"2015-09-15","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會期":8,"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953號","提案編號":"1607委17953","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8人，為促進小黨順利參與政治以及保障多元少數聲音，並考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已修正，將原政黨補助金門檻由百分之五調降至百分之三點五，故憲法增修條文中有關政黨比例代表門檻應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調整至百分之三點五，且為健全我國政黨政治發展，本應保障小黨之參政權。按現行規定之政黨分配不分區席次門檻過高，使國會無法反映社會多元價值觀與政治立場分佈，適度降低門檻確實可符合多數公民期待，提供公民更多選擇，並進一步促進政黨間的良性競爭，故提案修正將政黨比例調降至百分之三點五，爰此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然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其政黨比例仍維持百分之五，應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調整至百分之三點五。\n二、雖大法官第721解釋認定政黨比例席次與5%政黨門檻規定合憲，當中對於百分之五門檻之設計，大法官認為：「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惟實務上，現行之政黨分配不分區席次門檻過高，使國會無法反映社會多元價值觀與政治立場分佈，適度降低門檻確實可符合多數公民期待，提供公民更多選擇，並進一步促進政黨間的良性競爭。另百分之五比例設計為比照德國國會選舉所設下之門檻，是因德國憲政體制為內閣制，在內閣制運作底下，其國會必須擔負組閣之任務，倘如威瑪共和時期般小黨林立，恐將無法產生穩定多數所支持的內閣而造成政局不穩。然我國立法院並不負擔組閣的功能，於現行增修條文之下，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人選亦無同意權，故調降政黨比例並不會如大法官解釋所稱，「使小黨林立，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的現象產生，實際上反而有助於小黨順利參與政治並保障多元少數聲音存在。故提案修正將政黨比例調降至百分之三點五，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按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然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其政黨比例仍維持百分之五，應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調整至百分之三。另查百分之五比例設計為比照德國國會選舉所設下之門檻，是因德國憲政體制為內閣制，在內閣制運作底下，其國會必須擔負組閣之任務，倘如威瑪共和時期般小黨林立，恐將無法產生穩定多數所支持的內閣而造成政局不穩。但我國立法院並不負擔組閣的功能，於現行增修條文之下，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人選亦無同意權，故調降政黨比例並不會如大法官解釋所稱，「使小黨林立，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的現象產生，實際上反而有助於小黨順利參與政治並保障多元少數聲音存在。爰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三點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三點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1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