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61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7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1/LCEWA01_080801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1/LCEWA01_080801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正元"],"連署人":["蘇清泉","蔣乃辛","陳鎮湘","呂學樟","詹凱臣","林滄敏","楊玉欣","廖正井","陳根德","簡東明","李鴻鈞","王育敏","吳育仁","江惠貞","盧嘉辰","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9-15"],"會議代碼":"院會-8-8-1"},{"會期":"08-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9-15"],"會議代碼":"院會-8-8-1"}],"mtime":"2024-01-19T00:44: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9-15","last_time":"2015-09-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會期":8,"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958號","laws":["01139"],"提案編號":"468委17958","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7人，鑒於國人隨著大眾運輸系統愈趨發達，通勤習慣亦逐漸改變，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上班之民眾逐年增加，然勞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上班時，如遭遇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故，致使勞工不能準時抵達公司時，雖大部分大眾運輸業者有協助提供相關誤點證明，但仍有部分大眾運輸業者未能即時提供或甚至不提供相關誤點證明予受耽誤之乘客，致使該乘客權益受損。為改正前述狀況，爰參考內政部七十四年「台內勞字第三五一四四七號函釋」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二，明定：「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大眾運輸業者應核發誤點證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內政部七十四年台內勞字第三五一四四七號函釋：「事業單位未備有交通工具，而員工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致未能準時上班者，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又勞動二字第○二二七○○號函所稱「其他交通工具」，係指雇主所提供交通工具以外之交通工具而言，包括公共及私人之交通工具。\n二、由前述函釋可得知，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上班，只要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雇主本就不得減扣員工薪資，然因必須由員工舉證，大眾運輸業者開立「誤點證明」與否就很重要，然目前狀況卻仍有部分大眾運輸業者未能即時或甚至不協助開立「誤點證明」，致使受延誤到職之員工相關權益受損。\n三、綜上所述，為改正部分大眾運輸業者未能即時或不協助開立「誤點證明」之狀況，以及由法律明定雇主不能因員工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致未能準時上班，而視為遲到或礦職，爰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二，明定：「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大眾運輸業者應核發誤點證明，且雇主不得因前述狀況，減扣勞工薪資」，以保障勞工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第一項，為依據內政部七十四年台內勞字第三五一四四七號函釋與勞動二字第○二二七○○號函釋之說明，並將其明定於本法中，以確立前述函釋之正當性。\n\n三、由內政部函釋可知，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上班，只要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雇主本就不得減扣員工薪資，然因必須由員工舉證，大眾運輸業者開立「誤點證明」與否就很重要，但目前狀況卻仍有部分大眾運輸業者未能即時或甚至不協助開立「誤點證明」，致使受延誤上班之員工相關權益受損。\n\n四、為保障勞工之權益，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大眾運輸業者遇第一項情形，應核發誤點證明」；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訂定誤點證明發放辦法及格式。","增訂":"第三十條之二　事業單位未備有交通工具，而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私人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致未能準時上班者，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雇主不得減少其工資。\n\n大眾運輸業者遇前項情形，應核發誤點證明，其誤點證明發放辦法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61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