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91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3/LCEWA01_080803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3/LCEWA01_080803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林德福","江惠貞","徐少萍","楊玉欣","詹凱臣","呂玉玲","王進士"],"連署人":["吳育仁","林鴻池","李貴敏","邱文彥","陳碧涵","陳鎮湘","陳淑慧","蔣乃辛","吳育昇","呂學樟","江啟臣","廖正井","羅淑蕾","盧嘉辰","孔文吉","簡東明","許淑華","徐志榮","詹滿容"],"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9-25","2015-09-29"],"會議代碼":"院會-8-8-3"},{"會期":"08-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9-25","2015-09-29"],"會議代碼":"院會-8-8-3"}],"mtime":"2024-01-19T00:42: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9-25","last_time":"2015-09-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3","會期":8,"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7970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17970","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林德福、江惠貞、徐少萍、楊玉欣、詹凱臣、呂玉玲、王進士等27人，有鑑於國內產業嚴重缺工，學生自學校畢業後所具能力，與企業所需職能要求差異過鉅，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受雇員工動向調查統計結果顯示，工業及服務業缺工情形嚴重，已達24萬人，較去年同期增加2萬6千人，職工空缺率達到3.2%，創近年新高。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提撥就業保險費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辦理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等事項，惟該提撥金額不足以應付所需量能，爰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將提撥金額自百分之十提高為百分之二十，充實就業訓練財源，以期解決企業缺工及青年低薪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五月份發布受雇員工動向調查統計結果顯示，雖受景氣穩健復甦及行動裝置需求續增影響，廠商僱用人力需求增加，然工業及服務業缺工情形嚴重，達24萬人之多，較去年同期增加2萬6千人，職工空缺率達到3.2%，創1997年調查以來的新高。顯示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不足以解決青年低薪、產學落差問題。\n二、依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等事項。惟面對企業缺工、青年低薪問題仍未能根本解決，現行提撥比例顯有不足。\n三、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將中央主管機關應從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由現行提撥金額自百分之十提高為百分之二十，辦理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等事項，充實就業訓練財源，以期解決企業缺工及青年低薪困境。","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n\n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n\n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n\n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n\n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n\n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n\n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6","說明":"一、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受雇員工動向調查統計顯示，工業及服務業缺工情形嚴重，已達24萬人之多，職工空缺率達到3.2%，創近年新高。顯示現行規定不足以解決青年低薪、產學落差問題。\n\n二、爰修正第三項，將現行中央主管機關應從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提撥百分之十，提高至百分之二十，辦理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等事項，以充實就業訓練財源。","修正":"第十二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n\n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n\n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n\n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n\n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n\n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n\n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91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