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916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唐山等22人","議案名稱":"「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3/LCEWA01_08080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3/LCEWA01_08080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唐山","許智傑","陳亭妃","蘇震清"],"連署人":["邱志偉","黃偉哲","蔡煌瑯","邱議瑩","陳歐珀","李俊俋","陳其邁","林淑芬","李應元","葉宜津","蔡其昌","陳素月","鄭麗君","薛凌","何欣純","吳秉叡","高志鵬","莊瑞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5-09-25","2015-09-29"],"會議代碼":"院會-8-8-3"},{"會期":"08-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9-25","2015-09-29"],"會議代碼":"院會-8-8-3"}],"mtime":"2024-01-19T00:43: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9-25","last_time":"2015-09-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3","會期":8,"字號":"院總第177號委員提案第17977號","laws":["01429"],"提案編號":"177委17977","案由":"本院委員陳唐山、許智傑、陳亭妃、蘇震清等22人，鑑於近日發生陸軍航空第601旅勞乃成等人涉犯要塞堡壘地帶法之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即阿帕契事件），負責偵辦之桃園地檢署依現行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八條規定，2度提供相關相片等資料函詢國防部，經回復：陸軍航空第601旅駐地並非要塞、堡壘。最後地檢署認為被告勞乃成等人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本席等認為，現行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條條文之授權規定過於空泛，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國防部於個案上違反同法第一條定義性規定之違法認定，除衍生實務適用爭議，且對於要塞堡壘之保護產生漏洞，危害國防安全甚巨，現行條文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提出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桃檢）針對阿帕契洩密案終結偵查，被告飛官勞乃成、藝人李蒨蓉等人皆獲不起訴處分，引發社會輿論一片嘩然；桃檢想必料到輿論反彈，除發布制式新聞稿外，還製作了十題Q&A，頗為用心。其中，法律上最值得檢討、也是不起訴最主要的理由在第三點：「Q3：司法機關偵辦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及陸海空軍刑法（簡稱軍刑法）關於洩漏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等案件，得否逕依職權認定是否為要塞堡壘地帶、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A：司法機關不得逕依職權認定，依法須函詢權責機關之國防部認定。」（詳參附錄4）案發後桃檢去函國防部「鑑定審認」，結果阿案所涉從飛機設備到飛航基地，全部非屬塞堡壘地帶，也非關國防機密（詳參附錄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n二、在「阿帕契事件」中最重要的爭點莫過於該第601旅駐地（含軍用飛機場）是不是屬於要塞堡壘地帶法中的要塞堡壘？因為按照要塞堡壘地帶法的規定，如果進入的第601旅駐地屬於要塞堡壘，那麼任意拍照的行為就違反了該法地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同法第九條規定，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反之若不是要塞堡壘地帶，即無涉及該法之刑罰。而就要塞堡壘之認定是否如桃園地檢署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書，引用該法的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由國防部認定，司法機關毫無審查置喙餘地？\n三、按現行要塞堡壘法係民國91年04月17日修正，其中第一條條文原條文「國防上所設各種要塞、堡壘，其周圍之區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民國43年05月12日）修正為「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含水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其修正理由為：「一：增訂要塞堡壘地帶之定義。二：為維護海軍軍港安全、航道暢通及確保軍用飛機場之飛航安全，爰將軍港、軍用飛機場列為要塞堡壘予以管制。\n四、由前述修正沿革及理由得知，某個地方到底算不算是要塞堡壘，在91年該法第一條修正前，的確是由國防部說了算，因為當時就要塞堡壘並無具體定義，再配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國防部就要塞堡壘之認定權責，的確具有立法者廣泛的授權依據，於實務運作上應予以肯認。但在91年修法之後，立法者就何謂要塞堡壘已經有了明確性的定義規定，從而在解釋適用同法第十八條之際，國防部就該法適用之要塞堡壘所訂定之命令，已經被立法者限縮，不能違反同法第一條之定義，否則將牴觸法律文義及體系解釋，且逾越法律授權。\n五、綜上所述，關於本案國防部如要否定陸軍601旅駐地非屬要塞堡壘，必須證明該地點「非軍用飛機場」，或者其雖為「軍事設施管制區」，但不屬「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方能合於該法第一條之規定。另國防部以104年5月8日國法人權字第1040001087號函文，回復桃檢其未曾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3條第2項及第18條規定，將龍城營區（陸軍航空第601旅駐地）公告為要塞堡壘，成為桃檢否定本案有適用要塞堡壘第帶法之主要理由。國防部不僅違反該部民國93年01月28日猛獅字第0930000257號、民國95年01月12日猛獅字第09500000161號二公告（詳參附錄1、附錄2；另同法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十四條之一立法理由均言明「配合本法修正條文第一條將「軍用飛機場（軍港）」納入要塞堡壘地帶內」請參照。），甚且與國防部副部長陳永康2015年4月7日在立法院院會應本院立委同仁管碧玲之答詢內容不符，顯然前後矛盾自打嘴巴（詳參附錄5、附錄6）。司法機關於個案上應善盡三權分立之司法審查權責予以糾正，除不能自廢武功就國防部之認定照單全收，以濫權違法、前後矛盾之函釋（鑑定報告？）排除「法定」要塞堡壘之適用外，亦應依法追究國防部自91年修法後怠於作為之違法責任。\n六、本席等認為，現行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八條條文之授權規定過於空泛，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國防部違反同法第一條定義性規定為之違法認定，除衍生實務適用爭議，對於要塞堡壘之保護產生漏洞，危害國防安全甚巨，現行條文實有修正之必要。\n附錄1：國防部民國93年01月28日猛獅字第0930000257號，公告九個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n發文單位：國防部\n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10卷5期59頁\n相關法條：\n要塞堡壘地帶法第7-1條（91.04.17）\n附錄2：國防部民國95年01月12日猛獅字第09500000161號公告「龍潭、新社、頭嵙山、歸仁及左營等5處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n公告事項：違反主旨所述規定者，將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4-1條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緩，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緩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n要塞堡壘地帶法第7-1、14-1條（91.04.17）\n附錄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n本案經陸軍航空第六0一旅函請本署偵辦被告勞乃成等人涉犯要塞堡壘地帶法之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陸海空軍刑法之竊取及侵占軍用物品（即阿帕契直昇機飛行頭盔）、洩漏軍事機密、洩漏國防秘密、欺瞞衛哨、刑法之洩漏國防秘密等罪嫌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被告勞乃成等人犯罪嫌疑不足，依法為不起訴處分。\n桃園地檢署歷經4個半月偵查，總計傳訊相關人員37名到案，執行2次搜索，共搜索16處所，查扣被告勞乃成等15人之智慧型手機、相機、行車紀錄器（均含記憶卡）、筆記型及平板式電腦、陸軍航空第601旅攻擊第二作戰隊之監視器、衛哨主機及檔案文件等，清查、還原、勘驗相關相片646張及7段錄影檔案，並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鑑定，6度勘驗現場機棚、阿帕契直昇機、飛行頭盔等物，數次函詢國防部及陸軍航空第601旅，詳細查證經過請見「相關問題Q&A」。相關重點如下：\n一、被告勞乃成係該單位因任務需要，由飛行軍官自行保管飛行頭盔，返家回營、移地受訓、執行飛行任務時，均攜持在身，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之竊取或侵占行為。\n二、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條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8條規定，要塞、堡壘、軍事機密、國防秘密之認定均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被告勞乃成等15人進入攻二隊、拍攝阿帕契直昇機及飛行頭盔相片而上傳社群網站臉書之行為，是否涉犯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洩漏軍事機密、洩漏國防秘密等罪嫌，須視案發時，國防部有無發布要塞、堡壘、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命令之行政規範，桃園地檢署無從逕為認定，此即委任立法之「空白刑法」。桃園地檢署2度提供相關相片等資料函詢國防部，經回復：陸軍航空第601旅駐地並非要塞、堡壘；拍攝相片顯示之阿帕契直昇機、飛行頭盔、機棚等，依「國防部外洩機密資料審議委員會設置及鑑定要點」，亦未核定為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等情，尚難認被告勞乃成等15人涉有犯行。\n三、至被告勞乃成帶同邱雅靖等多人駕車進入陸軍航空第601旅，係經該旅總值星官於大門口指示衛哨放行，致衛哨未經詳實查驗，即任令進入旅區，查無欺瞞衛哨之犯行。http：//www.tyc.moj .gov .tw/ct.asp?xItem=401864&ctNode=14411&mp=012\n附錄4：阿帕契10大Q&A\nhttp：//m.appledaily .com .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821/675087/\n震驚社會的阿帕契案全獲不起訴，等於地檢署認證軍官勞乃成攜200萬阿帕契頭盔開萬聖節變裝趴無罪，李蒨蓉登阿帕契拍照PO臉書無罪。桃檢整理了10個Q&A說明不起訴原委。以下為10個Q&A全文（突發中心／桃園報導）\n相關問題Q&A\nQ1：阿帕契（AH-64E）直昇機之整合式頭盔是否為軍用武器？軍用物品？\nA：是軍用物品，非軍用武器。理由如下：\n本署勘驗AH-64E整合式頭盔，其本體後方有感測器，並鎖上螺絲，不得任意拆卸，屬保修範圍，整合頭盔的作用除保護飛行官頭部外，須接上阿帕契戰鬥直昇機的CABLE，才能感應飛行員頭部角度；頭盔前方亦無目標辨識器，須以頭盔右側卡榫接上IHADSS後，並開啟電源後，方能頭盔前方側鏡面顯示飛行資訊。\n依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103年飛行人員個人裝備保養暨使用管理規定，阿帕契（AH-64E）直昇機整合式頭盔是飛行頭盔，屬於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人員之個人裝備，為軍用物品，而非軍用武器。\nQ2：勞乃成擅自攜帶整合式頭盔參加萬聖節派對，有無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3項之竊取或侵占軍用物品罪嫌？\nA：沒有。理由如下：\n勞乃成自103年10月間起，便負責自行保管整合式頭盔，故勞乃成於103年10月29日至103年11月2日將頭盔攜離營區，難認有何建立新的占有管理支配之事實，亦與竊取軍用物品之構成要件有違。\n勞乃成於103年11月2日返回陸軍航空第601旅營區後，又於103年11月5日、6日、7日，執行阿帕契（AH-64E）直昇機的飛行任務，勞乃成持有頭盔返家後，即按時返營，並陸續執行飛行任務，未有任何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自難以侵占軍用物品罪嫌相繩。\nQ3：司法機關偵辦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及陸海空軍刑法關於洩漏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等案件，得否逕依職權認定是否為要塞堡壘地帶、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nA：司法機關不得逕依職權認定，依法須函詢權責機關之國防部認定。依據如下：\n1.按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條定有明文。\n2.次按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及國防部主管之國防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之種類、範圍及等級，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陸海空軍刑法第78條亦定有明文。\n3.因此，被告勞乃成等15人進入攻二隊、拍攝阿帕契直昇機及飛行頭盔相片而上傳社群網站臉書之行為，是否涉犯要塞堡壘地帶法之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陸海空軍刑法之洩漏軍事機密、洩漏國防秘密等罪嫌，須視案發當時國防部有無發布要塞、堡壘、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命令之行政規範認定，本署無從逕依職權認定，此即委任立法之「空白刑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53判決更指出：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具有等同法律之效力，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使臻明確化，於不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不逸出法規範目的之範圍內，究非不可供作司法審判官於認定個案事實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價值之取捨判斷參考。\nQ4：陸軍航空第601旅龍城營區是否屬於要塞堡壘地帶？\nA：不是。理由如下：\n國防部未曾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3條第2項及第18條規定，將龍城營區（陸軍航空第601旅駐地）公告為要塞堡壘。（依據國防部104年5月8日國法人權字第1040001087號函文）\nQ5：阿帕契（AH-64E）直昇機之儀表板是否為軍事機密或國防機密？\nA：均不是。理由如下：\n國防部就阿帕契（AH-64E）直昇機機體、座艙、儀表板、飛行頭盔及各組件，均未核定為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依據國防部104年5月8日國法人權字第1040001087號函文）\nQ6：購置阿帕契直昇機有無與美國簽訂保密協定，以限制展示或公開直昇機？\nA：沒有。理由如下：\n國防部與美方簽署之阿帕契直昇機軍購發價書，未簽訂限制展示或公開直昇機性能、內部座艙、頭盔及其他與該直昇機相關資料之保密協定（依據國防部104年5月8日國法人權字第1040001087號函文）。\nQ7：檢視扣案勞乃成等15人之手機、電腦、相機等物，有何發現？\nA：1.邱雅靖相機記憶卡【TEAM32GB】、平山直人手機【IPHONE】、石新儀手機【IPHONE】、郭大為IPAD平板電腦、郭大為筆筆記型電腦【MACBOOK AIR】、3郭大為行車紀錄器SD卡、郭大為手機【IPHONE】、蔡佩宜手機【IPHONE】、王君怡手機【IPHONE】、邱泰翰手機【IPHONE】及徐紘駐（朱凱葳司機）手機【INFOCUS】經勘驗後，並未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及文件檔案。\n2.勞乃成手機【管制編號B061541】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5張。\n3.邱雅靖個人電腦（TOSHIBA）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107張及行程表。\n4.邱雅靖手機【SAMSUNG】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32張。\n5.邱雅琦手機【IPHONE】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21張及錄影短片2段。\n6.李蒨蓉手機【IPHONE】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79張。\n7.李德立手機【HTC】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38張及錄影短片1段。\n8.李倩蓉筆記型電腦【Macbook Air】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47張。\n9.朱愷葳手機【IPHONE】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49張。\n10.張婉愉手機【IPHONE】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16張。\n11.郭大為手機【IPHONE】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98張及錄影短片4段。\n12.王君怡CF記憶卡【16GB及8GB】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154張。\nQ8：檢視扣案勞乃成等15人前開手機、電腦、相機等物之相片，有涉及軍事機密、國防機密？\nA：沒有。理由如下：\n本署送請國防部依權責認定後，國防部104年7月1日國法人權字1040001528號函覆於下：\n依國防部102年12月26日國通資安字第1020004143號令頒「國軍營內智慧型手機管理試行要點」附件4-「國軍內營內智慧型手機禁制區綜整表」，有關「廠庫」部分，僅作計室規範「飛彈系統作業區/廠庫（飛彈部隊）」，601旅直升機之「棚廠」、跑（滑）道並未限制。\n又依「國防部外洩機密資訊審議委員會設置及鑑定要點」鑑定基準實施鑑定，完成鑑定前開相片結論，分項說明如次：\n(1)是否有明確保密標示：\n依機密資訊成就條件，其形式要件，必須依法明確標示機密要件，經審案內與本案相關照片所攝棚廠、裝備、營舍、跑（滑）道（非禁止拍攝區域）及維保作業程序等，均未標示機密要件。\n(2)是否已核定或報請核定：\n無權責長官核定為機密之紀錄或相關佐證資料。\n(3)是否屬法定機密範圍：\n案內與本案相關照片內容，經審不符國家機密保護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5、6、7條，以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5至19條等，所規範應秘密之範圍。\n(4)外洩後可能造成之損害：\n案內與本案相關照片內容，不符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規範範疇，其外洩後不致使國家、軍事作戰及國防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判屬一般資訊。\n(5)是否屬未曾公開資訊：\n案內棚廠機型之內（外）部、看板所列裝備、性能、諸元等，可於網際網路「維基百科」網站蒐尋獲得，應屬公開資訊。\n4.案內照片所攝棚廠、裝備、營舍、跑（滑）道及維保作業程序等，均未標示機密要件，無核定為機密之紀錄或相關佐證資料，亦不屬機密資訊之範疇。另依美方查復及網際網路公開審認結果，鑑定非屬機密資訊。\nQ9：勞乃成於104年3月29日帶領李蒨蓉等人進入龍城營區，有無欺瞞衛哨？\nA：沒有，理由如下：\n勞乃成是經由總值星官陶國禎同意後，使衛舍長王俊傑及哨長古庭安放任勞乃成等人進入陸軍航空第601旅之警戒區，其等並未詳實查驗，勞乃成並無欺瞞衛哨之行為。\nQ10：勘驗陸軍航空第601旅攻二隊監視錄影檔案，有無遭人為刪除或變造？\nA：沒有。雖該電腦主機於104年3月7日因非正常原因導致錄影程式停止錄影，致無從生成104年3月7日上午11時42分起至104年3月30日上午10時20分止之錄影檔案。惟查：\n1.該電腦主機不能連接網際網路，僅能連結軍用網路，而操作該部主機時，必須在USB插槽插入SmartKeyDongle（硬體保護鎖），其鍵盤、滑鼠才能動作，如未插入SmartKey，即無法操作滑鼠及鍵盤。\n2.該電腦自104年3月7日上午11時42分至104年3月30日上午10時20分止，並無進行錄影。\n3.依該電腦高級日誌檔案所示，錄影程式自104年3月7日起即無任何紀錄，至104年3月30日上午10時21分許，始出現「啟動系統」之紀錄，表示該段期間並無錄影，且於104年3月30日「啟動系統」紀錄前，並無「結束系統」之紀錄，研判自104年3月7日起即有非正常關閉錄影程式之情形。\n4.該電腦主機自104年3月7日上午11時19分許，連續出現「紀錄失敗」紀錄，即電腦主機自該時點起，已發生無法將檔案正常寫入硬碟之狀態。\n5.陸軍航空第601旅攻二隊勤務組辦公室之編號102030200000001號電腦於104年3月7日上午10時至當日中午12時間，均正常運作，均未發生異常關機情形，則可排除電源異常情形。\n6.本署再將扣案電腦主機送至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鑑定發現：(1)電腦主機硬碟經以Forensic Dossier等專業鑑識軟體鑑定，該硬碟並無壞軌發生，另依安全事件紀錄檔及系統事件紀錄檔內容，可確認Windows 7作業系統於104年3月7日中午12時至104年3月30日期間，並無停止運作。(2)經檢視比對安全事件紀錄檔、系統事件紀錄檔、應用程式紀錄檔及現存全部監視影像檔資料，均未發現該監視系統中存有104年3月7日中午12時至3月30日上午10時之影像檔資料，另用鑑識軟體之關鍵字檢索功能，並以現存之影像檔命名規則搜尋硬碟磁區，均未發現於上述期間之影像檔案存在，而該電腦系統於104年3月30日上午10時20分正常啟動後，隨即於同日上午10時21分即有監視錄影影像檔產生（法務部調查局104年5月5日調資五字第10414000520號函）。\n7.本署檢察官勘驗陸軍航空第601旅攻二隊電力配置及依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上開鑑定結果，排除係電力及磁碟壞軌等因素造成，而依高級日誌檔內容，該電腦主機於104年3月7日上午11時19分，即已出現「紀錄失敗」等磁碟寫入之異常狀況。據此判斷，應是電腦作業系統因不明原因當機致未錄影。\n附錄5：中央廣播電台新聞：「國防部軍用機場是否為要塞須剴切檢討」\n時間：2015-04-0711：51新聞引據：採訪撰稿編輯：劉玉秋\n國防部：軍用機場是否為要塞須剴切檢討\n阿帕契直升機案凸顯嚴重軍紀違失問題，軍方加強進出營區的車輛安檢，但軍營是否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引發討論。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認為，所有軍用機場都屬法定要塞，對此，國防部副部長陳永康今天（7日）表示，這個解釋正確，會剴切檢討相關內容。\n藝人李蒨蓉一行人參觀阿帕契直升機引發軍紀蕩然無存的嚴厲撻伐，但陸軍航特部601旅所在的龍潭機場，是否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以及窺探營區等行為是否有明確罰則等問題也引發討論。\n對此，民進黨立委管碧玲7日在立法院院會質詢時拿出相關資料直指，根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一條規定指出，「軍港與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已充分顯示601特戰旅已是法定要塞，毫無疑慮，不解國防部為何宣稱軍用機場不屬要塞堡壘？\n國防部副部長陳永康答詢時點頭認同管碧玲的解釋正確，並會整體檢視相關法規內容。他說：『（原音）委員，你手頭的資料完全是依法納入在裡面。（立委：所以有納入軍港跟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還有疑慮嗎？是不是法定要塞？是不是？）委員的計時（解釋）是正確的。』\n管碧玲也進一步追問陳永康阿帕契頭盔是否屬於機密？陳永康表示，頭盔屬於高價軍品而且是極度機敏的設備，但頭盔在沒有使用下，訊號沒有進出。另外，阿帕契事件讓軍方加強進出軍營的安檢，陳永康說，目前已要求確實執行崗哨檢查，進出車輛都須檢查行李箱，此外，除了原有的監視系統外，還會採用新的系統徹底執行安檢。\nhttp：//news.rti .org .tw/news/detail/?recordId=183039\n附錄6：立法委員管碧玲新聞稿\n日期：2015-04-07\n標題：軍用機場為法定要塞堡壘國防部早有明文管碧玲批國防部失職失能部長應下台\n內容：\n立委管碧玲今（4/7）總質詢時指出，《要塞堡壘地帶法》明文訂定「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軍用機場是法定要塞堡壘，國防部不僅早有明文，更據此法將九處軍用機場劃定禁航、限航，及發布禁止飼養飛鴿區域。管碧玲批評國防部竟在阿帕契事件後，稱龍潭601航特旅軍機場飛要塞堡壘，更以一份「無軍用機場為要塞管制區」之錯誤資料給檢調誤導偵辦，部長應該為此下台。\n管碧玲指出，《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一條即明定「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其立法理由也明指「爰將軍港、軍用機場列為要塞堡壘予以管制」，阿帕契洩密事件發生地陸軍航特601旅龍潭機場是「法定要塞堡壘」無庸置疑。管碧玲指出，國防部早在《要塞堡壘地帶法》91年修正後，據此法發布多次各軍用機場周圍禁養飛鴿範圍及補償作業規定，並在官網發布時明載「將軍用機場納入要塞予以管制」，國防部竟然到現在還辯稱601旅龍潭機場不是要塞堡壘，是嚴重失職。\n管碧玲指出，國防部準備以一份「要塞、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差異對照表」提供給檢方，其中竟稱國軍14處空軍機場、3處陸軍機場均無公告為要塞，僅依國安法施行細則管制禁限建。管碧玲強烈批評這是公然違法、造假說謊誤導全民及檢調偵辦，她強調所有軍用機場的禁航、限航區及禁養飛鴿範圍，都是依據《要塞堡壘地帶法》取得禁制權以限制人民權利，甚至連松山機場外的濱江街跑道頭都被認定為要塞堡壘地帶。管碧玲批評國防部真敢不依法、輕率認定軍用機場非要塞堡壘，則這些禁制權就不存在任何法律基礎，後果非常嚴重，部長必須為此下台。\nhttp：//www.ly .gov .tw/03_leg/0301_main/dispatch/dispatchView.action?id=58661&lgno=0\n0087&stage=8&atcid=58661相關質詢影片請參考：\n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zLLZAwp6Uc\nhttps：//www.youtube .com/watch?v=4e-GBHXNLwk","對照表":[{"law_id":"01429","law_name":"要塞堡壘地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429:01429:1954-04-27-全文修正:22","說明":"一、本法民國91年修正之後，立法者就何謂要塞堡壘已經有了明確性的定義規定，從而在解釋適用同法第十八條之際，國防部就該法適用之要塞堡壘所訂定之命令，已經被立法者限縮，不能違反同法第一條之定義，否則將牴觸法律文義及體系解釋，且逾越法律授權。\n\n二、現行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八條條文之授權規定過於空泛，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國防部違反同法第一條定義性規定為之違法認定，除衍生實務適用爭議，對於要塞堡壘之保護產生漏洞，危害國防安全甚巨，爰明定第一條規定三類要塞堡壘僅「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需經國防部以命令指定。軍港及軍用飛機場依本法規定為「法定」要塞堡壘，自不待國防部以命令指定之，以臻明確，並杜絕爾後爭議。\n\n三、新增第二項。參考民國91年國行政院提案，為詳細律定國防部與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及第方政府之權責關係及相關作業程序，爰增訂本法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另定之。","修正":"第十八條　適用本法第一條所稱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n\n本法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91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