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916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唐山等22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3/LCEWA01_080803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3/LCEWA01_080803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唐山","陳亭妃","陳歐珀","蘇震清"],"連署人":["蔡煌瑯","葉宜津","薛凌","莊瑞雄","邱志偉","黃偉哲","李應元","鄭麗君","許智傑","邱議瑩","蔡其昌","吳秉叡","李俊俋","陳素月","高志鵬","陳其邁","何欣純","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9-25","2015-09-29"],"會議代碼":"院會-8-8-3"},{"會期":"08-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9-25","2015-09-29"],"會議代碼":"院會-8-8-3"}],"mtime":"2024-01-19T00:43: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9-25","last_time":"2015-09-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3","會期":8,"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97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7978","案由":"本院委員陳唐山、陳亭妃、陳歐珀、蘇震清等22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建國以來，不僅數度以軍事武力攻擊中華民國，長期與我國武力對峙，更部署1,500枚飛彈對準臺灣，屢以奪取臺灣為軍演目標；且持續透過間諜進行各種破壞活動，近年遭政府破獲共諜案多達36起。然鑑於目前司法實務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領域視為我國之「大陸地區」，而非外患罪章相關規定的「外國」或是「敵國」，導致刑法外患罪章相關條文除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洩漏國防機密罪」相關法條外均形同具文，刑法保護國家法益目的幾被架空，國家安全產生嚴重漏洞。本席等認為，現行刑法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刑法就是保護法益的法律，不但要保護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個人法益，而且也要保護社會安全、政府與國家存立等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所以刑法分則編規定處罰的犯罪，一開頭就是保護政府的刑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的內亂罪，接下來的就是預防敵國入侵以保護國家的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十五條的外患罪。\n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建國以來，不僅數度以軍事武力攻擊中華民國，長期與我國武力對峙，部署1,500枚飛彈對準臺灣，更不斷透過間諜進行各種破壞活動，近年遭政府破獲共諜案多達36起。我國國防軍備武力與相關國家安全政策，主要在防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武力侵犯1，該國事實上確為我國在世界上唯一之「敵國」無誤。然因目前司法實務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領域視為我國之「大陸地區」，而非外患罪章相關規定的「外國」或是「敵國」，導致刑法外患罪章相關條文除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洩漏國防機密罪」及相關法條外淪為具文，刑法保護國家法益之目的幾被架空2，實務上同案共諜共犯因身份不同而罪刑相差甚遠之刑罰不公平現象3。為了確保中華民國主權獨立自主之存立，刑法外患罪章處罰漏洞應適當填補，才能發揮保護中華民國國家法益的功能，爰此，本席等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補現行刑法之漏洞。\n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50910/688755/% E5%B0%8D%\nE5%8F%B0%E7%A4%BA%E5%A8%81%EF%BC%9F%E5%85%B1%E8%BB%8D%E6%98%8E%\nE8%B5%B7%E5%8F%B0%E7%81%A3%E6%B5%B7%E5%B3%BD%E5%AF%A6%E5%BD%88%\nE6%BC%94%E7%BF%92。另請參考美國國防部發表《2015年中國軍事與安全發展》報告，指出台海軍是失衡，共軍可能犯台。相關新聞報導：蘋果日報2015/05/10「美示警：共軍可能犯台」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international/20150510/36542151/；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2015/05/22資安新聞「美國防部發布2015年中國軍事與安全發展報告」http：//www.icst.org.tw/NewsRSSDetail.aspx?lang=zh&RSSType=news&seq=15152\n2.例如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洩密案，調查局認為張顯耀涉嫌洩露國安機密，立案將張顯耀列為「外患罪」嫌疑人，由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處長陳榮富率隊到高檢署報請指揮偵辦，不料被打槍。調查局21日報請高檢署偵辦，檢方初步認同張涉洩密，但也認為法律適用恐有問題，要求調查局補強事證，再決定是否依此分案、或發交給一審地檢署偵辦。實際情況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架構，司法實務都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外國，因此兩岸事務不等同外國事務，不宜以「外患罪」的法條偵辦張案，否則即涉及「兩國論」。相關新聞報導：蘋果日報2014/08/21「辦張顯耀外患罪被打槍　調查局降級查洩密」\n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821/455700/；林保華評論2014/10/10「荒腔走板的張顯耀\"共諜\"事件」\nhttp：//lingfengcomment.pixnet.net/blog/post/32864936-%E8%8D%92%E8%85%94%E8%B5%B0%\nE6%9D%BF%E7%9A%84%E5%BC%B5%E9%A1%AF%E8%80%80%E2%80%9C%E5%85%B1%\nE8%AB%9C%E2%80%9D%E4%BA%8B%E4%BB%B6------。另中國國民黨籍前副總統連戰赴陸出席中共九三閱兵，前總統呂秀蓮前往高檢署遞狀告發連戰觸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之外患罪。法界人士認為，外患罪通謀開戰端或喪失領域罪的積極構成要件必須是通謀「外國」，我國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我國憲法而言，中國大陸是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因此就算通謀北京政府，恐怕也不構成外患罪。相關新聞報導：聯合新聞網2015/9/5記者郭瓊俐、張宏業╱台北報導「呂秀蓮告連戰觸外患罪法界：難構成」\nhttp：//udn.com/news/story/8533/1167715-%E5%91%82%E7%A7%80%E8%93%AE%E5%91%8A%\nE9%80%A3%E6%88%B0%E8%A7%B8%E5%A4%96%E6%82%A3%E7%BD%AA-%E6%B3%95%\nE7%95%8C%EF%BC%9A%E9%9B%A3%E6%A7%8B%E6%88%90\n3.經查：目前政府機關破獲共諜案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罪名：有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罪者，或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例如：2014/1/01，中尉退伍軍官陳文仁將空軍中校袁曉風所掌軍事機密複製到隨身碟，送交中共中央情報部門，最高法院依陸海空軍刑法洩漏軍機等罪將袁判處12個無期徒刑，陳因犯案時已退役，僅依違背職務行賄罪判刑20年確定。2015/3/16前海軍中將副司令柯政盛涉為共產黨政府統戰部門（大陸機構？）在軍中發展組織之共諜案，高等法院僅依違反國安法第二條之一未遂罪判刑14月褫奪公權1年，經最高法院駁回柯之上訴後定讞。柯除受褫奪公權1年期間之外，仍可照領8-9萬元退休俸，引發輿論譁然。根據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顯示：99年至103年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條規定停止或取消領受資格人員統計，總計15,807人，其中死亡15,779人，現役期間貪污者7人，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21人。而領俸人員因褫奪公權停發俸金人員21人（退伍後已領俸,因案褫奪公權停止發俸）罪名如下：強制性交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反選舉罷免法、強盜罪、肅清煙毒條例，並無司法實務針對共諜案判罪處刑之相關罪名，相關新聞請參考：大紀元新聞網2015/03/17「涉共諜爽領退休俸台國防部：考慮修法」http：//www.epochtimes.com/b5/15/3/17/n4389943.htm","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19","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或敵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20","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外國或敵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零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21","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零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人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22","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人，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零七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n\n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n\n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n\n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n\n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零七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一、將軍隊交付敵人，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人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n\n二、代敵人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n\n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n\n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人者。\n\n五、為敵人之間諜，或幫助敵人之間諜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零八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零八條　在與外國或敵人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一百零九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25","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零九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敵人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十一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27","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十一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為敵人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第一項、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十三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十三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敵人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十四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30","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十四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或敵人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說明":"一、本條為新增。\n\n二、自1949年來中華民國曾經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攻擊，且一直面臨其武力併吞的危險，近年更發生多起共諜案，因目前司法實務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領域視為我國之「大陸地區」，而非外患罪章相關規定的「外國」或是「敵國」，導致刑法外患罪章相關條文除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洩漏國防機密罪」及相關法條外形同具文，刑法保護國家法益目的幾被架空。\n\n三、為了確保中華民國主權獨立自主之存立，刑法外患罪章處罰漏洞應適當填補，才能發揮保護中華民國國家法益的功能。本席等參考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規定，修正刑法是外患罪章相關條文，並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本章各罪「敵人」定義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以符合罪刑明確性原則，杜絕爾後適用之爭議。","修正":"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本章各罪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91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