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917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3/LCEWA01_080803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3/LCEWA01_080803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楊玉欣","蘇震清","陳亭妃"],"連署人":["陳節如","陳唐山","薛凌","陳歐珀","田秋堇","邱志偉","李俊俋","姚文智","林岱樺","陳其邁","鄭麗君","柯建銘","許添財","葉宜津","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9-25","2015-09-29"],"會議代碼":"院會-8-8-3"},{"會期":"08-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9-25","2015-09-29"],"會議代碼":"院會-8-8-3"}],"mtime":"2024-01-19T00:43: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9-25","last_time":"2015-09-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3","會期":8,"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17987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4委17987","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楊玉欣、蘇震清、陳亭妃等19人，針對單身未婚勞保被保險人於在職加保期間死亡，兄弟姊妹請領遺屬津貼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條件限制，已不符合實際社會發展現況，條件限制已成為變相「懲罰單身者」。經查，勞保年金自2009年實施以來，已有一千多件這類充公案例，且隨著單身未婚人口的遞增，此單身歧視條款應予以修正，俾保障相關人員之權益，故參考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修定勞保給付請領規定，特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09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年資者，如符合條件者，可選擇請領老年年金或一次給付。但在實務上，有被保險人選擇請領老年年金後不久即死亡案例，其遺屬可依規定請領老年一次給付與年金給付之差額，但兄弟姊妹必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始得請領之條件限制。\n二、隨著社會發展與對婚姻看法之迥異，以及未婚單身者有增加趨勢等現狀，該條件限制已不合時宜，應予以修正。（第六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一、本條條文文字修正，刪除受其扶養文字內容之條件限制，以避免單身歧視條款繼續存在。\n\n二、增列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未有配偶時，其依法應請領的一次死亡給付或是遺屬年金給付，由前項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者等受益人依序平均領受之。","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者等受益人，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被保險人無配偶時，其應請領之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由前項受益人依序平均領受之。\n第一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91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