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917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3/LCEWA01_08080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3/LCEWA01_08080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17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0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916070200400"}],"提案人":["劉建國","楊玉欣","陳歐珀","蘇震清"],"連署人":["陳素月","薛凌","李俊俋","柯建銘","陳其邁","葉宜津","陳節如","田秋堇","姚文智","鄭麗君","許添財","尤美女","陳唐山","邱志偉","莊瑞雄","林岱樺","陳亭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9-25","2015-09-29"],"會議代碼":"院會-8-8-3"},{"會期":"08-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9-25","2015-09-29"],"會議代碼":"院會-8-8-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17"]}],"mtime":"2024-01-19T00:43: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9-25","last_time":"2015-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3","會期":8,"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7988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7988","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楊玉欣、陳歐珀、蘇震清等21人，鑑於食品衛生安全之重要性涉及國內公共衛生和民眾健康福祉，更關乎台灣國際聲譽及形象，然而醫療、藥物、食品及福利機構等，因生產技術提升，造成產品品項眾多、製程複雜以及添加成分越來越多之現象，使衛福稽查日益繁雜困難。為保障民眾安全，以及增進衛生稽查工作推展順利，不因業者不法行為，而使查察工作受阻；爰提案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業者「並應協助主管機關執行」之規定，以臻業者與政府協調合作，俾有效查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照我國法律現行狀態，衛福稽查檢驗工作日益困難，因衛福稽查人員不具備權力，而易使查察工作受阻礙。為期有效打擊業者不法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等行為，提升稽查人員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等場所查察工作效率，參照加拿大「國人食品安全法」(Safe Food for Canad ; ans Act )第二十二條之六規定：「在查核檢驗場所之業者、管理員及工作人員，應全力協助稽查人員，俾稽查人員有效執行本法所列之查核檢驗權力及工作，並應提供本場所查核檢驗所需之相關文件資料。」\n（The owner of the place,the person in charge of it and every person in it must give all assistance to the inspector that is reasonably required to enable the inspector to exercise their powers or perform their duties or functions under this Act and provide the inspector with any document or information, or access to data, that they may resaonably require.），爰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推展台灣食品業者對於安全及衛生之責任，增進我國消費環境。\n二、依世界各地進展國家顯之標準，食品安全主管機關所提稽查人員，需至進行查核檢驗工作時穿著如警察機關相同之指定制服，並及持檢驗需有配備，例如：萬能腰帶配含對講機、手電筒、化學物品檢驗器及其他檢驗器材，全副武裝展現官員形象威力。","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n\n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n\n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n\n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n\n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n\n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說明":"一、增訂本條文部分文字。\n\n二、食品安全稽查因日益繁雜而困難，然而為保障民眾安全，以及增進衛生稽查工作推展順利，不因業者不法行為，而使查察工作受阻。爰參照加拿大「國人食品安全法」同等法規第二十二條之六，增列業者「並應協助主管機關執行」之規定，以臻業者與政府協調合作俾有效查察，增進台灣食品安全。","修正":"第四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協助主管機關執行：\n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n\n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n\n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n\n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n\n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n\n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91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