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92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0人","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3/LCEWA01_080803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3/LCEWA01_080803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育昇","王育敏","江惠貞","邱文彥","詹凱臣"],"連署人":["徐少萍","吳育仁","徐志榮","陳碧涵","王進士","林鴻池","廖國棟","黃昭順","呂學樟","呂玉玲","許淑華","林滄敏","陳鎮湘","詹滿容","楊玉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09-25","2015-09-29"],"會議代碼":"院會-8-8-3"},{"會期":"08-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9-25","2015-09-29"],"會議代碼":"院會-8-8-3"}],"mtime":"2024-01-19T00:44: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9-25","last_time":"2015-09-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3","會期":8,"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7996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17996","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王育敏、江惠貞、邱文彥、詹凱臣等20人，認為社會大眾對動物保護之觀念越趨成熟，民眾發現動物受困、遭遇危險，普遍會主動通報政府單位施予緊急救援。然而，需要等待救援之動物若處於私人空間，地方政府礙於法令所限無法積極救援。因此，提案增訂「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三」，讓動物緊急救援人員對動物之救援得對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動物保護法在發生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事件且仍在進行狀態中時，並無相關法條授權公權力採取一定比例做為，緊急介入搶救生命。\n二、雖然，該法第三十二條明定，飼主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但是，若動物遭困於自用私人車輛，車輛所有人不願配合救援，且動物有致死之虞，動物緊急救援人員是否能請鎖匠打開車門或是逕自打破車窗沒入動物則有疑慮。\n三、為解決上述之窘境，使動物緊急救援人員能對受困於私人空間之動物採取積極救援，提案增訂「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三」，使動物緊急救援人員對動物之救援得對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避免動物因受困私人空間無法救援之窘境，賦予直轄市、縣（市）得視情況，採取積極作為。","增訂":"第六條之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動物緊急救援業務，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辦理。\n\n前項人員進行動物緊急救援，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救援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n\n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不予補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92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