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92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7人","議案名稱":"「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4/LCEWA01_080804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4/LCEWA01_080804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正元","吳育昇"],"連署人":["吳育仁","蘇清泉","楊玉欣","羅明才","費鴻泰","詹凱臣","簡東明","江惠貞","張嘉郡","蔣乃辛","邱文彥","陳鎮湘","廖正井","詹滿容","呂學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10-02","2015-10-06","2015-10-13"],"會議代碼":"院會-8-8-4"},{"會期":"08-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02","2015-10-06","2015-10-13"],"會議代碼":"院會-8-8-4"}],"mtime":"2024-01-19T00:42: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02","last_time":"2015-10-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4","會期":8,"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18002號","laws":["01981"],"提案編號":"1053委18002","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吳育昇等17人，鑑於去（103）年8月1日高雄市發生嚴重氣爆事件造成多人死傷，為免悲劇再次發生，各界開始檢討地下管線管理之相關法規制度，近日更有媒體報導，有應屬輸送石油之管線，改輸送其他物質，且離譜的是，這樣的做法，能源局局長竟表示無法可管制，此消息一出造成各界恐慌，深怕高雄81氣爆事件再次發生，爰此，本席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於第一項增訂第七款，限制石油管線非經主管機關專案特許，不得挪作他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去（103）年8月1日高雄市發生嚴重氣爆事件，造成30死310人受傷，為免悲劇再次發生，檢討聲浪不斷，就在各界開始檢討地下管線管理之相關法規制度之際，近日再有媒體報導，有應屬輸送石油之管線改輸送其他物質之情事，引起民眾恐慌，深怕再次發生氣爆事件。\n二、查，現行石油管理法，針對管線之管理，僅有在管線有毀損或不堪使用時，得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但卻沒有規範業者不得將原輸送石油管線，改運送其他物質，致使部分業者貪圖方便，鑽法律漏洞，恐因此釀成災害，實有修正現行石油管理法之必要。\n三、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於第一項增訂第七款，限制石油管線非經主管機關專案特許，不得挪作他用，並搭配現行相關罰則，如業者遭發現有將石油管線改輸送其他物質，主關機關得連續開罰，直至業者改善為止。","對照表":[{"law_id":"01981","law_name":"石油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n\n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n\n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n\n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n\n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n\n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n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n\n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law_content_id":"01981:01981:2001-09-27-制定:37","說明":"一、現行石油管理法，針對管線之管理，僅有在管線有毀損或不堪使用時，得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但卻沒有規範業者不得將原輸送石油管線，改運送其他物質，致使部分業者貪圖方便，鑽法律漏洞，恐因此釀成災害，實有修正現行石油管理法之必要。\n\n二、為改正前述問題，爰提案修正本條文，於本條第一項增訂第七款，限制石油管線非經主管機關專案特許，不得挪作他用，並搭配現行相關罰則，如業者遭發現有將石油管線改輸送其他物質，主關機關得連續開罰，直至業者改善為止。","修正":"第三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n\n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n\n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n\n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n\n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n\n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n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n\n七、石油管線非經主管機關專案特許，不得挪作他用。\n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92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