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0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5/LCEWA01_08080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5/LCEWA01_08080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陳鎮湘","王惠美","蔣乃辛"],"連署人":["楊玉欣","江惠貞","林鴻池","蘇清泉","李貴敏","邱文彥","林郁方","呂學樟","詹凱臣","黃昭順","林滄敏","盧嘉辰","許淑華","蔡正元","陳根德","高金素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10-16","2015-10-20"],"會議代碼":"院會-8-8-5"},{"會期":"08-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16","2015-10-20"],"會議代碼":"院會-8-8-5"}],"mtime":"2024-01-19T00:41: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16","last_time":"2015-10-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5","會期":8,"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8008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8008","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陳鎮湘、王惠美、蔣乃辛等20人，有鑑於近來兒虐致死與攜子自殺案件日益增加，我國目前雖有「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然而該方案於實務上並未具體落實，且針對未成年小爸媽、罹患精神疾病或藥酒癮父母之兒童，亦未包含在該方案內，以致政府無法及早介入是類潛在的高風險家庭提供協助。為強化弱勢兒童預警機制，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明定相關人員應對特定兒童之生活狀況進行查訪，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比對相關資料，以及早發現未獲適當照顧之兒童，補強現行兒保體系之漏洞，保障兒童生命身體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統計，我國兒少保護開案人數，從2007年的13,566人，至2013年上升至16,322人，增加了20.2%。多數兒虐案件主要施虐者為父母或實際照顧之人，六歲以下弱勢兒童因自保能力低，且尚未進入教育體系，鮮少會被發現；現行雖有「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但許多網絡單位並未落實初篩查訪工作，導致成效不如預期。\n二、另查，六歲以下兒童之父母，若為未成年小爸媽或是罹患有精神疾病、酒藥癮者，此類多因家庭功能失調，兒童受虐之可能性相對增高。行政院各部會現有分立的資訊系統資料庫，包括：全民健保資料庫、預防接種資料查詢系統、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戶役政資訊系統、刑案資訊整合系統、受刑人資料庫、未成年懷孕服務管理系統、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家暴性侵害暨兒少保護資料庫、高風險家庭資料庫、特殊境遇家庭暨兒少福利資訊系統、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福資源整合系統……等，若主管機關能定期從個系統中進行勾稽比對，將風險因子越多者優先查訪，即可有效及早預防兒虐案件。\n三、爰此，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於第一項明定相關人員應對特定兒童之生活狀況進行查訪，並新增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比對相關資料，以及早發現未獲適當照顧之兒童，補強兒保體系之漏洞，保障兒童生命身體安全。","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n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61","說明":"一、我國兒虐案件逐年增加，且多數施虐者為父母或實際照顧之人，六歲以下弱勢兒童因自保能力低，且尚未進入教育體系，受虐時鮮少會被發現。現行雖有「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但許多網絡單位並未落實初篩查訪工作，導致成效不如預期。\n\n二、另查，罹患精神疾病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的兒少父母或照顧者，雖是現行高風險家庭通報指標之一，但目前精神醫療單位對於前來門診或住院的精神疾病患者，以及陪同就醫的家屬，並未建立主動關懷機制，未進一步詢問病患家中有無六歲以下兒童及照顧情形，以致未能及早介入實屬兒保體系之漏洞。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相關人員應對特定兒童之生活狀況進行查訪。\n\n三、行政院各部會現有分立之資訊系統資料庫，包括：全民健保資料庫、預防接種資料查詢系統、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戶役政資訊系統、刑案資訊整合系統、受刑人資料庫、未成年懷孕服務管理系統、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家暴性侵害暨兒少保護資料庫、高風險家庭資料庫、特殊境遇家庭暨兒少福利資訊系統、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福資源整合系統……等，若主管機關能定期從中進行勾稽比對，將風險因子越多者列為優先查訪對象。爰新增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合比對相關資料以及早發現未獲適當照顧之兒童。\n\n四、配合第二項之新增，將原條文之第二項與第三項依序遞移，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矯正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發現兒童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一、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n二、未納入全民健保逾一年。\n三、領有各項生活扶助或急難救助。\n四、應入國民小學而未入學。\n五、為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n六、經戶政機關逕為出生登記。\n七、父或母未滿十八歲。\n八、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罹患精神疾病。\n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酒精或藥物濫用之行為。\n十、兒童家庭遭遇其他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n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合比對各資訊系統資料庫，篩檢有前項各款情形之兒童，並通知前項人員進行查訪。\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第一項通報後，應對第一項兒童之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n前三項篩檢、查訪、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0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