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0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2人","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5/LCEWA01_08080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5/LCEWA01_08080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玉欣","蔣乃辛","陳鎮湘","李貴敏","詹凱臣","劉建國","楊瓊瓔"],"連署人":["費鴻泰","林郁方","林鴻池","江惠貞","王育敏","徐少萍","陳根德","呂學樟","簡東明","詹滿容","孫大千","林滄敏","許淑華","賴振昌","楊應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10-16","2015-10-20"],"會議代碼":"院會-8-8-5"},{"會期":"08-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16","2015-10-20"],"會議代碼":"院會-8-8-5"}],"mtime":"2024-01-19T00:41: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16","last_time":"2015-10-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5","會期":8,"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18009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18009","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蔣乃辛、陳鎮湘、李貴敏、詹凱臣、劉建國、楊瓊瓔等22人，鑑於無障礙環境是身心障礙者回歸人群、服務社會的重要基礎，惟國內無障礙法規並不完備，《建築法》作為建築管理基本法，卻未明定無障礙的基本要求，僅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略作規範，卻未盡完整。為符合憲法要求國家建構無障礙環境之本旨，履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課予之義務，並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一致，爰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明定依該條授權訂立之建築技術規則，應全面落實建構無障礙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長期以來因為沒有無障礙的環境，在生活上遭遇許多不便，甚至失去參與社會、貢獻能力的機會，在各方面都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落實無障礙環境理念有助於身心障礙者獨立生活、參與社會，促進其實質平等。無論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抑或103年12月3日已正式國內法化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要求國家應建構無障礙環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亦明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n二、然而，現行建築與營造相關法規對無障礙環境之規範並不完備。《建築法》作為建築管理的基本法，卻未納入無障礙基本原則，僅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以下專章規範無障礙建築物，惟適用範圍僅限部分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極其有限。至於既有公共建築物部分，只能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由所有權人或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辦理改善。惟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並不及於所有建築物類型，例如工廠、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的公共集會建築物或休閒文教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的餐廳、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以下的補習班與寺廟及社會福利機構等建築類型，均未涵蓋在內，有欠妥適。\n三、我國推廣無障礙環境已逾30年，但身心障礙者因為環境欠缺無障礙設施，而無法參與社會的情況仍屢見不鮮，例如勞動部委託民間辦理職業訓練課程，但因為上課地點未設置無障礙設施，身心障礙者即使有心想上課，也是不得其門而入。其他例如外出吃飯、看電影、到診所看醫生、廟宇參拜、旅館住宿甚至無障礙廁所等，至今仍然是障礙重重。\n四、綜上，為符合憲法要求國家建構無障礙環境之本旨，履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課予之義務，並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一致，爰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明定依該條授權訂立之建築技術規則，應全面落實建構無障礙環境。","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七條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10-12-21-修正:119","說明":"一、落實無障礙環境理念有助於身心障礙者獨立生活、參與社會，促進其實質平等，因此《憲法增修條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均明定國家負有建構無障礙環境之義務。\n\n二、然現行建築與營造相關法規對無障礙環境之規範並不完備，《建築法》作為建築管理的基本法，卻未納入無障礙基本原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適用範圍有限，並不及於所有建築物類型。\n\n三、我國推廣無障礙環境已逾30年，但身心障礙者因為環境欠缺無障礙設施，而無法參與社會的情況仍屢見不鮮。爰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明定依該條授權訂立之建築技術規則，應全面落實建構無障礙環境。","修正":"第九十七條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無障礙與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0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