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020701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5/LCEWA01_080805_001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5/LCEWA01_080805_001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10-16","2015-10-20"],"會議代碼":"院會-8-8-5"},{"會期":"08-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16","2015-10-20"],"會議代碼":"院會-8-8-5"}],"mtime":"2024-01-18T11:39: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16","last_time":"2015-10-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8-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220號政府提案第15393號","laws":["01017"],"提案編號":"1220政15393","對照表":[{"law_id":"01017","law_name":"教育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017:01017:2012-01-20-全文修正: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鑑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後，駐外機構已無法再新進派用人員，基於教育交流推展及拓展海外教育事務之業務需要，教育部駐外人員除需具有教育專長外，外語能力亦為必備要件，囿於具備特殊語系（如俄羅斯語、韓語、西班牙語等）能力人才極度缺乏，且渠等人員實無法完全經由考試用人取才，復以國際教育交流工作重視傳承及實務經驗，亟需借重學界或專業人士協助推動，為利我國國際教育交流工作順利推展，彈性教育部駐外教育人員之遴才管道，爰增訂第二項定明第一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n\n三、第二項所稱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係指擔任各駐外機構編組表所列以組長或參事為對外名義之職稱。","修正":"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n\n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現行":"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17:01017:2012-01-20-全文修正:9","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列第二項定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id":"06054","law_name":"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客家委員會為發展客家文化及辦理客家文化園區業務，特設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說明":"明定本中心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n\n一、本中心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中心各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企劃。\n\n二、本中心各園區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n\n三、本中心各園區區域資源整合發展之推動。\n\n四、本中心各園區長期經營發展之研擬、研考及績效評核。\n\n五、本中心各園區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n\n六、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n\n七、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發展事項。"},{"說明":"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四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020701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