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0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7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5/LCEWA01_080805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5/LCEWA01_080805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蔣乃辛"],"連署人":["陳學聖","翁重鈞","潘維剛","陳淑慧","邱文彥","蔡正元","簡東明","陳雪生","陳怡潔","黃志雄","孫大千","羅明才","許淑華","楊應雄","陳鎮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10-16","2015-10-20"],"會議代碼":"院會-8-8-5"},{"會期":"08-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16","2015-10-20"],"會議代碼":"院會-8-8-5"}],"mtime":"2024-01-19T00:42: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16","last_time":"2015-10-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8014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8014","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蔣乃辛等17人，鑑於現行法令勞工連續工作四個小時，雇主要給予三十分鐘的法定休息時間，雖然雇主可以彈性做調配休息時間，但針對一般的上班時間，仍有適用上的問題，導致勞工無法實質享受到休息時間，雇主亦無法調配合於法令的休息時間。爰此，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針對目前的現況可能導致勞工要加班之前還必須強制休息三十分鐘，或是下午工作時雇主還必須安排休息時間才合於法令，造成勞資方雙方的困擾之現況，做出更完善的配套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工連續工作的休息時間，過於僵化沒有彈性時間，又尤其在現在修正為每週工作四十小時之後，每週工作五天一天工時為八小時，如果是依現行條文以早上八點上班為例，到中午十二時已達連續工作四小時，必須休息最少三十分鐘，雇主大多給予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從一點開始上班到五點下班，如果勞工必須要加班，就必須要接受法令上的強制休息時間，必須五點半才能打卡算加班，但站在勞工的立場只想快速做完工作下班，所以通常會接續著做工作，往往形成「半個小時不算加班」的現象。\n二、連續工作一定的時間必須給予勞工一定時間的休息是保障勞工身心健康的重要之點，但若造成勞工的困擾，以及給予雇主有鑽法律漏洞的機會，並非社會所樂見，現行條文造成可能讓勞工加班的半小時被雇主吃掉，但若勞工真的遵照時間休息，可能原本只是需要半個小時就可以做完的加班工作，勞工必須要休息半小時後才能開始加班，耽誤勞工的通勤時間，造成勞工的困擾。\n三、參考日本立法例，為使休息時數更彈性，在正常上班及加班之間可以比較好做調配，爰此，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將連續工作四小時休息三十分鐘改為連續工作六小時休息四十五分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39","說明":"一、現行法令勞工連續工作四個小時，雇主要給予三十分鐘的法定休息時間，雖然雇主可以彈性做調配休息時間，但針對一般的上班時間，仍有適用上的問題，導致勞工無法實質享受到休息時間，雇主亦無法調配合於法令的休息時間。\n\n二、現今的習慣是雇主大部分都會在中午十二點或下午一點給予一小時吃飯休息時間，若改為六小時才需要再給予休息時間，並非是縮短勞工的休息時間是讓雇主與勞工間可以有較大的協商空間，也不會再造成下班後必須要強制休息三十分鐘後，才可以打加班卡的奇怪現象。","修正":"第三十五條　勞工繼續工作六小時，至少應有四十五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0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