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0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5/LCEWA01_080805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5/LCEWA01_080805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5070300200"}],"提案人":["江惠貞","楊玉欣","陳淑慧","楊瓊瓔"],"連署人":["陳學聖","翁重鈞","孫大千","潘維剛","簡東明","陳雪生","蔡正元","陳怡潔","黃志雄","邱文彥","羅明才","陳鎮湘","呂學樟","王育敏","詹凱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10-16","2015-10-20"],"會議代碼":"院會-8-8-5"},{"會期":"08-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16","2015-10-20"],"會議代碼":"院會-8-8-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4"}],"mtime":"2024-01-19T00:41: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16","last_time":"2015-11-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8015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8015","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楊玉欣、陳淑慧、楊瓊瓔等19人，鑑於國民年金法規定，遺屬年金給付發給之起始月份為「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惟符合請領遺屬年金者，多為年邁長者、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者，常因資訊落差未能即時提出申請，致有短領年金給付情形。相較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規定可追溯補發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兩種社會保險制度設計顯不一致。為確保前述遺屬之權益，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明定遺屬年金得追溯發給請領之日前五年之給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遺屬年金具有長期保障遺屬經濟生活之性質，惟依現行「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老年年金給付係「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而遺屬年金給付係「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多為年邁長者、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者，常因經濟或資源上的相對弱勢造成資訊落差，未能於符合條件時即時提出申請，俟提出申請時已無法追溯補發年金，造成給付權益損失。\n二、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家屬多以辦理喪葬事宜優先，一般無暇即時處理保險給付，因此「勞工保險條例」於九十七年修正通過年金化條文時，已就遺屬年金給付之核發於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應追溯補發「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以保障遺屬年金給付權益。\n三、爰此，為社會保險制度保障權益之公平及一致性，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之條文意旨，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增列第二項規定遺屬年金得追溯發給請領之日起前五年之給付，並以但書明定，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以避免影響先申請者之權益或造成請領爭議。另為維護法律安定性，於第三項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前之遺屬年金給付不予補發。","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25","說明":"一、遺屬年金具有長期保障遺屬經濟生活之性質，惟符合請領遺屬年金者，多為年邁長者、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者，常因經濟或資源上的相對弱勢造成資訊落差，致未能即時提出申請，俟提出申請時已無法追溯補發年金，造成給付權益損失。為落實保障遺屬之經濟生活，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增列第二項規定遺屬年金得追溯發給請領之日前五年之給付。\n\n二、惟為避免已有遺屬先行提出申請者，同一順位之其他遺屬於事後申請時，影響先申請者之權益或造成請領爭議，以但書明定，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追溯補發規定。\n\n三、另為維持法律安定性，明定修正條文施行前之遺屬年金給付不予補發。","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n\n前項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n於本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遺屬年金給付不適用前項追溯補發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0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