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0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5/LCEWA01_08080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5/LCEWA01_08080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蔡其昌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劉建國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21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17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1070200600"}],"提案人":["江惠貞","吳育昇","楊瓊瓔"],"連署人":["陳淑慧","陳學聖","翁重鈞","陳雪生","潘維剛","孫大千","簡東明","蔡正元","邱文彥","黃志雄","羅明才","詹凱臣","林鴻池","林滄敏","楊玉欣","許淑華","呂學樟","楊應雄"],"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10-16","2015-10-20"],"會議代碼":"院會-8-8-5"},{"會期":"08-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16","2015-10-20"],"會議代碼":"院會-8-8-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17"]}],"mtime":"2024-01-19T00:42: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16","last_time":"2015-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8016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8016","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吳育昇、楊瓊瓔等21人，鑑於許多社會保險皆有生育給付之規定，如公教人員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得請領生育給付，並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給付。雖我國國民年金亦有生育給付相關規定，103年共核付約2萬人，然而國民年金生育給付僅給付1個月投保金額，較其他相似規定為低，確有可商榷之處。因此，為了落實國民年金的立法美意，並基於公平性與衡平性之考量，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提高生育給付標準，由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1個月，提高為2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過去我國有3百多萬年滿25歲、未滿65歲的國民，無法參加任何社會保險，這些人當中，許多人是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或無工作者，國民年金即是針對此部分的不足，讓以往未能被納入社會保險網絡的國民，也能共享社會保險的好處，並獲得經濟生活的基本保障。\n二、為鼓勵生育並緩解我國家庭因孩子出生而突然增加之育兒開銷，許多社會保險相關法案皆有生育給付之規定，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得請領生育給付，並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給付。\n三、我國國民年金亦有生育給付相關規定，103年共核付約2萬人，然而國民年金生育給付僅給付1個月投保金額，較其他相似規定為低，確有可商榷之處。因此，為了落實國民年金的立法美意，並基於公平性與衡平性之考量，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提高生育給付標準，由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1個月，提高為2個月。","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41","說明":"我國國民年金生育給付103年共核付約2萬人，然而國民年金生育給付僅給付1個月投保金額，較其他相似規定為低，確有可商榷之處。因此，為了落實國民年金的立法美意，並基於公平性與衡平性之考量，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提高生育給付標準，由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提高為兩個月。","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0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