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1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議案名稱":"「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6/LCEWA01_080806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6/LCEWA01_080806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明才","廖國棟"],"連署人":["翁重鈞","潘維剛","黃昭順","林德福","蘇清泉","徐志榮","王進士","江惠貞","詹滿容","陳淑慧","陳根德","林郁方","孫大千","顏寬恒","陳鎮湘","詹凱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5-10-23","2015-10-27"],"會議代碼":"院會-8-8-6"},{"會期":"08-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23","2015-10-27"],"會議代碼":"院會-8-8-6"}],"mtime":"2024-01-19T00:40: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23","last_time":"2015-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6","會期":8,"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18027號","laws":["01626"],"提案編號":"727委18027","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廖國棟等18人，鑑於台灣是目前全球各國中，唯一尚存期交稅的國家，相較於沒有期交稅只需繳交手續費的新加坡摩根台股指數期貨，本土期貨交易成本更高。故法人多採取「在台灣買現股，到新加坡去交易摩台期避險」之策略，以致台灣期貨市場之競爭力低落。且依金管會分析指出，103年期貨交易量創下歷史新高紀錄，顯示降稅對於刺激交易量增長有顯著的效果。爰此提案修正「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將第一項各款期貨契約交易稅上限予以調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全球主要期貨交易所，如美國、日本、新加坡、香港等，都不課徵期交稅，其中新加坡交易所推出與我國台股期貨相似的摩根台指期貨，對於仍存在期交稅的我國期貨市場來說，其成長性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n二、102年4月財政部第四次調降期交稅率至10萬分之2，102年期交稅收雖減少為26.69億元，但103年也已逐漸回升至28.6億元，同時，103年期貨交易量為2.02億，較102年的1.53億成長32.1%，創下歷史新高紀錄，顯示降稅對於刺激交易量增長確實有顯著的效果。若進一步與新加坡摩台指期貨比較，金管會分析，102年4月期交稅第4次調降後，103年台指期貨與新加坡摩根台指期貨的日均量比值為152.83%，亦較102年的143.85%成長。\n三、期貨公會表示，103年期交稅共收了28.6億元，再加上期貨業的營所稅及金融營業稅6.83億元，期貨業者共繳稅達35.43億元。然而去年期貨業者稅後獲利共18億元，相當於期貨市場66%的利益都貢獻給國庫。","對照表":[{"law_id":"01626","law_name":"期貨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n\n一、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n\n二、利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點五。\n\n三、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六。\n\n四、其他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n\n前項各款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n\n一、第一項第三款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依其類別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徵收率課徵之。\n\n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期貨交易契約：依各該款之徵收率課徵之。","law_content_id":"01626:01626:2008-07-15-修正:2","說明":"一、台灣是目前全球各國中，唯一尚存期交稅的國家，相較於美國、日本、新加坡、香港等，都不課徵期交稅，其中新加坡交易所推出與我國台股期貨相似的摩根台指期貨，對於我國期貨市場成長性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n\n二、依金管會分析指出，102年4月財政部第四次調降期交稅率至10萬分之2，103年期貨交易量為2.02億，較102年的1.53億成長32.1%，創下歷史新高紀錄，顯示降稅對於刺激交易量增長確實有顯著的效果。","修正":"第二條　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n\n一、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分之一。\n\n二、利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點五。\n\n三、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三。\n\n四、其他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萬分之三。\n\n前項各款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n\n一、第一項第三款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依其類別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徵收率課徵之。\n\n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期貨交易契約：依各該款之徵收率課徵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1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