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1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6/LCEWA01_080806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6/LCEWA01_080806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李慶華"],"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詹凱臣","簡東明","高金素梅","張嘉郡","王進士","許添財","吳育昇","吳育仁","王育敏","徐志榮","蕭美琴","翁重鈞","蔡正元","盧嘉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10-23","2015-10-27"],"會議代碼":"院會-8-8-6"},{"會期":"08-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23","2015-10-27"],"會議代碼":"院會-8-8-6"}],"mtime":"2024-01-19T00:41: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23","last_time":"2015-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6","會期":8,"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8032號","laws":["01212"],"提案編號":"1722委18032","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李慶華等17人，鑑於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非由總統府召開協商，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卻規定由總統府召集協商，顯與憲法規定不符，爰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以符合憲法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是以總統才是行使權利之憲政機關，而總統府是總統的辦公場所，亦是總統的幕僚單位，如果權限發生爭議時，應該是由總統依憲法賦予權限召開會議協商，是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規範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顯與憲法不符。\n二、為符合我國憲法規範院際協商係由總統召開之規定，爰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將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修正為總統。","對照表":[{"law_id":"01212","law_name":"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law_content_id":"01212:01212:2005-01-21-制定:6","說明":"依據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是以總統才是行使權利之憲政機關，而總統府是總統的辦公場所，亦是總統的幕僚單位，如果權限發生爭議時，應該是由總統依憲法賦予權限召開會議協商，爰將總統府修正為總統。","修正":"第六條　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1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