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1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議案名稱":"「住宅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6/LCEWA01_080806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6/LCEWA01_080806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怡潔","顏寬恒"],"連署人":["趙天麟","盧嘉辰","葉津鈴","鄭天財 Sra Kacaw","張慶忠","莊瑞雄","周倪安","劉櫂豪","李俊俋","李桐豪","王育敏","林滄敏","邱文彥","呂學樟","吳育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10-23","2015-10-27"],"會議代碼":"院會-8-8-6"},{"會期":"08-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23","2015-10-27"],"會議代碼":"院會-8-8-6"}],"mtime":"2024-01-19T00:41: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23","last_time":"2015-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6","會期":8,"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18034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18034","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顏寬恒等17人，鑑於我國都會區房價高漲，剛出社會的青年及民眾購屋不易，只得以租屋替代，然而我國社會住宅嚴重不足，民眾租屋只能轉向民間。為減輕民眾負擔，政府雖提供租屋補助，然而因財政部要求申請補助者必須提供房東資料，俾以課稅，導致房東不願出租房屋給弱勢民眾或變相提高租金，影響政策美意。爰提案增訂「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提供房東免稅優惠，增加對於房東之誘因，釋放空屋照顧弱勢族群，解決這些社會上弱勢特殊身分者居住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都會區房價連年上漲，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104年第1季臺北市房價所得比達到16.16倍，僅次於香港的17倍，高居全球第二，亦遠高於央行所認定5倍的合理範圍，加上近年實質薪資倒退，弱勢民眾或剛出社會的年輕人購屋困難，只得以租屋取代。然而我國社會住宅長期嚴重不足，租屋者只能向民間房東承租。\n二、為減低弱勢民眾租屋租金負擔，內政部自96年開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提供租金補貼，然而因政府財源不足，申請資格嚴格，且補助額度有限，加以財政部要求內政部提供租金補貼房東資料，以利稅捐機關課稅，導致房東不願將房屋租給接受租金補貼之弱勢民眾，或者變相提高租金，不但引發民怨，也影響政府政策美意。\n三、由於住宅法各項政策優惠多針對弱勢族群，對於初出社會打拼的單身無殼族及尚無能力購屋的新婚青年族群缺乏照顧措施，青年的住宅問題已是社會安定與發展的重大隱憂，政府必須加以正視，以符合社會的期待。在考量資源有效的合理分配下，政府應設立合理的條件，以使有限的資源，照顧到更多真正需要的青年，使其在打拼的過程，能安居樂業，爰修正第一項及增訂第三項。\n四、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預計實施五年，屆時再依執行成果檢討，若執行得當，再予以續辦。","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住宅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居住正義，內政部自九十六年起開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提供若是民眾租金補貼，以減輕其租屋負擔。然財政部自九十八年度起，要求內政部依稅捐稽徵規定提供租金補貼之房東資料，俾供稅捐單位向出租住宅之房東課稅，導致房東不願出租住宅予申請租金補貼之弱勢家庭，或變相增加租金，迭生民怨，影響政府租金補貼政策意旨，爰增訂本條文，以提高房東出租住宅意願。\n\n三、本法補助、補貼對象多集中弱勢族群，對於初出社會打拼的單身無殼族及尚無能力購屋的新婚青年族群缺乏照顧措施，青年的住宅問題已是社會安定與發展的重大隱憂，政府必須加以正視，以符合社會的期待。在考量資源有效的合理分配下，政府應設立合理的條件，以使有限的資源，照顧到更多真正需要的青年，使其在打拼的過程，能安居樂業，爰將青年納入本條適用對象。\n\n四、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預計實施五年，屆時再依執行成果檢討，若執行得當，再予以續辦。","增訂":"第十二條之一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青年及依本法規定接受政府住宅租金補貼者，於房屋出租期間所獲得租金中，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n\n前項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實施年限為五年。\n\n第一項青年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1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