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1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警察獎章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6/LCEWA01_080806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6/LCEWA01_080806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10-23","2015-10-27"],"會議代碼":"院會-8-8-6"},{"會期":"08-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23","2015-10-27"],"會議代碼":"院會-8-8-6"}],"mtime":"2024-01-19T00:41: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23","last_time":"2015-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6","會期":8,"字號":"院總第562號委員提案第18038號","laws":["01173"],"提案編號":"562委18038","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警察獎章條例」，制定於民國三十二年國民政府時期，自公布施行迄今已七十餘年，期間未曾修正過，致若干條文內容及立法體例，均未能與時俱進，與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警察法」之相關規定有所扞格，且無法符合當前時空環境變遷之需要，實應予以修正。爰擬具「警察獎章條例修正草案」，俾警察獎章頒給之法制更加妥適周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警察獎章條例」，制定於民國三十二年國民政府時期，自公布施行迄今已七十餘年，期間未曾修正過，致若干條文內容及立法體例，均未能與時俱進，與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警察法」之相關規定有所扞格，且無法符合當前時空環境變遷之需要，如當今時空環境，「漢奸」之名稱已非刑法上之用語，舉發或緝獲「漢奸」者，已不宜列為警察獎章頒給之條件，爰刪除之。（修正草案第一條）\n二、依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及「警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簡、薦、委之「警察官」名稱已修正為「警監」、「警正」及「警佐」且已無「警長警士」之名稱，爰修正警察獎章初授之各級警察官名稱，以符實際。（修正草案第二條）\n三、修正警察官名稱及簡任警官（警監）特獎頒給之程序，並刪除目前已不存在的「國民政府」相關文字。（修正草案第三條）\n四、警察獎章及證書遺失補給之程序，以呈請原服務機關轉請即可，而不宜透過「地方政府」，爰刪除之。（修正草案第四條）\n五、目前已無「國民政府」之存在，爰刪除該等文字。（修正草案第五條）\n六、獎章及證書之繳回，以「刑事處分受褫奪公權宣告」為標準，過於寬鬆，而應以「刑事裁判確定」為標準為宜，爰修正之。（修正草案第六條）","對照表":[{"law_id":"01173","law_name":"警察獎章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獎章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警察人員著有左列勞績之一者，得由內政部給與警察獎章：\n\n一、辦理警察行政，於警察之建置及改進著有特殊成績者。\n\n二、研究警察學術，於警察方面有特殊貢獻者。\n\n三、值地方有騷擾暴動或其他非常事變時，能防範制止，或應其他警察機關之請求，援助防護保全地方安寧秩序者。\n\n四、舉發或緝獲關於內亂、外患、漢奸或間諜犯罪者。\n\n五、當場或事後緝獲盜匪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財產者。\n\n六、緝獲脫逃人犯或緝獲在逃刑事被告，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n\n七、查獲攜帶或藏匿之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情節重大者。\n\n八、查禁違禁品著有成績者。\n\n九、盡瘁職務，足資衿式者。\n\n十、在職繼續滿十年以上，未曾曠職並成績優良者。","說明":"一、刪除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舉發或緝獲漢奸者」頒給警察獎章。\n\n二、其餘文字修正。","修正":"第一條　警察著有下列勞績之一者，得由內政部頒給警察獎章：\n\n一、辦理警察行政，於警察之建置及制度改進，有特殊成績。\n\n二、研究警察學術，有特殊貢獻。\n\n三、值地方有騷擾暴動或非常事變，能防範制止，或應其他警察機關之請求，援助防護保全地方安寧秩序。\n\n四、舉發或緝獲關於內亂、外患或間諜犯罪。\n\n五、當場或事後緝獲盜匪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財產。\n\n六、緝獲脫逃人犯或在逃刑事被告，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n\n七、查獲攜帶或藏匿之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情節重大。\n\n八、查禁違禁品，著有重大成績。\n\n九、盡瘁職務，足資衿式。\n\n十、在職繼續滿十年以上，未曾曠職並成績優良。"},{"現行":"第二條　警察獎章分為四等，每等分三級，簡任職警官初授一等，薦任職初授二等，委任職初授三等，警長警士初授四等，均自三級起依次晉級。其受簡、薦、委各等待遇人員照所受待遇官等辦理。","law_content_id":"01173:01173:1943-06-12-制定:2","說明":"依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及「警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簡、薦、委之「警察官」名稱已修正為「警監」、「警正」及「警佐」，且已無「警長警士」之名稱，爰修正本條警察獎章初授之各級警察官名稱。","修正":"第二條　警察獎章分為四等，每等分三級，警監職初授一等，警正職初授二等，警佐職初授三等，均自三級起依次晉級。"},{"現行":"第三條　簡任警官因累功已晉至一等一級而續著勞績者，得由內政部彙報或專案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特獎之，薦任以下警察人員得因累功已晉至較高一等之第三級。但同一人員在一年以內以晉級一次為限。","說明":"依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簡、薦、委之警察官名稱已修正為警監、警正及警佐，且已無「國民政府」之存在，爰修正本條警察官名稱及刪除「轉呈國民政府」之文字。","修正":"第三條　警監因累功已晉至一等一級而續著勞績者，得由內政部彙報或專案呈請行政院特獎之，警正以下警察人員得因累功已晉至較高一等之第三級。但同一人員在一年以內以晉級一次為限。"},{"現行":"第四條　警察獎章除由內政部特給外，應由該管長官填具請獎履歷事實表，呈轉內政部核頒獎章及證書，在三等三級以上者應彙報行政院備案。\n\n前項獎章及證書如有遺失，得聲敘原獎案及遺失緣由，呈請原籍地方政府或服務機關轉請補給。","law_content_id":"01173:01173:1943-06-12-制定:4","說明":"一、獎章及證書遺失之補給，以呈請原服務機關轉請補給為宜，不宜透過「地方政府」轉請補給，爰刪除第二項「地方政府」之。\n\n二、其餘文字修正。","修正":"第四條　警察獎章除由內政部頒給外，應由該管長官填具請獎事實表，呈轉內政部核頒獎章及證書，在三等三級以上者應彙報行政院備案。\n\n前項獎章及證書如有遺失，得聲敘原獎案及遺失緣由，呈請原服務機關轉請補給。"},{"現行":"第五條　警察獎章應於著制服或禮服時配帶於左襟，若受有國民政府頒給之勳章者，應配帶於勳章之右或其下。","說明":"目前已無「國民政府」之存在，爰刪除該文字。","修正":"第五條　警察獎章應於著制服或禮服時配帶於左襟，受有政府頒給之勳章者，應配帶於勳章之右或其下。"},{"現行":"第六條　警察獎章得終身配帶，但因刑事處分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時，應於裁判確定後，將獎章及證書一併繳部。","說明":"獎章及證書之繳回，應以「因刑事裁判確定」為標準，而不宜以刑事處分受褫奪公權宣告為標準，爰修正之。","修正":"第六條　警察獎章得終身配帶，但因受刑事裁判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將獎章及證書一併繳部。"},{"現行":"第七條　警察獎章及證書式樣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73:01173:1943-06-12-制定:7","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七條　警察獎章及證書式樣由內政部定之。"},{"現行":"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73:01173:1943-06-12-制定:8","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1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