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6/LCEWA01_080806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6/LCEWA01_080806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10-23","2015-10-27"],"會議代碼":"院會-8-8-6"},{"會期":"08-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23","2015-10-27"],"會議代碼":"院會-8-8-6"}],"mtime":"2024-01-19T00:41: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23","last_time":"2015-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6","會期":8,"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8039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8039","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時，候選人或提供過時甚久，不符真實面貌之相片或以不實之學歷登記，屢見不鮮，不但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虞，更欺騙選民，違反誠信原則與公平選舉之精神，實有儘速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候選人個人資料登記不實者，增訂撤銷其登記，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規定；並增訂候選人相片須於「登記日前三個月內」期限及須符合「國外大學以上學歷採認辦法」等相關規定，俾使選舉規範更加明確周延，更契合公平公正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舉凡民主國家所進行之選舉，均以公平公正為優先必要考量，以取信於全國人民。換言之，候選人於登記參選時所提供之相片如與真實相貌差距過大，或以不實之學歷登記，並刊登於選舉公報，不但有使辦理選務之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虞，更欺騙選民，違反誠信原則，對守法之其他候選人亦不公平，有失公平選舉之精神。唯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關於候選人登記撤銷、當選無效之訴之提起，漏未針對「候選人個人資料登記不實」者加以規範，致長期以來，迭有心存僥倖之候選人有恃無恐，於登記參選時，或提供與真實相貌差距過大之相片，或以不實之學歷加以登記，欺騙選民，實有儘速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被發現個人「資料登記不實」之候選人，增訂撤銷其登記，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之規定；並增訂候選人提供登記之相片，須於「登記日前三個月內」規定，俾使選舉規範更加明確周延，更契合公平公正之精神。（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一項）\n二、對於候選人國內大學以上學歷之認定，客觀環境上較無爭議，但對於候選人國外大學以上學歷之認定，由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夠明確，則較容易產生疑義。事實上，依據現行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教育部本訂有「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該辦法就國外學歷採認之原則、認定程序，包括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等相關事項，均有具體、詳細之準繩，如能將其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候選人參選登記之規範，定有助於候選人國外學歷之據實登記、編印及刊登於選舉公報。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候選人個人登記之學歷部分，增訂「應同時符合國外大學以上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俾使選舉規範更加明確周延，並契合公平公正之精神。（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候選人登記之撤銷、當選無效之訴之提起）\n\n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n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n\n二、有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情事。\n\n三、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登記政黨之資格在公告前或投票前不合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政黨候選人名單登記；投票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四款。\n\n二、公職人員選舉時，候選人以過時甚久，不符真實面貌之相片或不實之學歷登記，屢見不鮮，不但有使辦理選務之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虞，更欺騙選民，違反誠信原則與公平選舉之精神，爰增訂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針對候選人個人資料登記不實者，撤銷其候選人登記，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修正":"第二十九條　（候選人登記之撤銷、當選無效之訴之提起）\n\n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n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n\n二、有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情事。\n\n三、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四、候選人個人資料登記不實。\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登記政黨之資格在公告前或投票前不合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政黨候選人名單登記；投票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現行":"第四十七條　（選舉公報之編印及有聲選舉公報之錄製）\n\n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下列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n\n第一項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同項第一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同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七十五字為限。\n\n第一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n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n\n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推薦之政黨欄，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刊登其推薦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無。\n\n第一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n\n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一、公職人員選舉時，候選人以過時甚久，不符真實面貌之相片登記，屢見不鮮，實有欺騙選民，違反誠信原則與公平選舉之精神，爰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增定「登記日前三個月內相片」規定，以資周延。\n\n二、公職人員選舉時，候選人以不實之國外學歷登記，屢見不鮮，不但有使辦理選務的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虞，更欺騙選民，違反誠信原則與公平選舉之精神，爰修正本條第二項規定，針對候選人學歷為國外大學以上者，增訂「為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並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所採認之學位為限」，以資周延。\n\n三、配合第二十九條及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之修正，爰於本條第六項增訂「查證」兩字，以資周延。","修正":"第四十七條　（選舉公報之編印及有聲選舉公報之錄製）\n\n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下列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登記日前三個月內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登記日前三個月內相片、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為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並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所採認之學位。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n\n第一項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同項第一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同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七十五字為限。\n\n第一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n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n\n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查證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推薦之政黨欄，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刊登其推薦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無。\n\n第一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n\n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