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1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6/LCEWA01_080806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6/LCEWA01_080806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2人、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6人、委員盧嘉辰等26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0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9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1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6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30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0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0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7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6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1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6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50702017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10-23","2015-10-27"],"會議代碼":"院會-8-8-6"},{"會期":"08-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23","2015-10-27"],"會議代碼":"院會-8-8-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06"]}],"mtime":"2024-01-19T00:41: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23","last_time":"2015-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6","會期":8,"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18040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619委18040","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我國人口老化現象日益嚴重，高齡人口獨居所衍生的問題與日俱增，如何協助老人擁有獨立生活之能力，保護老人，已成為當前重要的課題。惟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對於主管機關應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服務之規定不夠周延，且未能與時俱進，導致獨居老人因火災、天然災害或遭詐騙而受到傷害之事件時有所聞，實應儘速予以修正。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服務之規定更加周延明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2015年台灣65歲以上的老人人口有288萬人，占總人口的12.28%，預估到2028年我國65歲以上的老人人口將有536萬人，占總人口的22.5%，可見台灣人口結構快速老年化。人口老化現象日益嚴重，老人獨居者越來越多，高齡人口獨居所衍生的安全保護問題與日俱增，如何協助老人擁有獨立生活之能力，並予以幫助，已成為最重要的課題。由於老人身體機能逐漸喪失，行動力及注意力衰退，尤其獨居老人對於家中電力系統、天然氣系統等配置，大都缺乏消防安全之檢測能力。另對於居家設備是否足以對抗風災、水災、或地震等天然災害，亦缺乏判斷及預先防範的能力，在在需要社政主管機關協助服務。惟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對於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服務之規定不夠周延，導致獨居老人因火災或天然災害，而受到傷害之事件頻傳，實應予以補強規範，爰增訂第四款規定為，「檢測住家消防、風災、水災、地震或其他災害之防災安全」，俾使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服務之規定更加周延。（增訂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n二、財產對保障老人生活非常重要，然現今社會詐騙猖獗，對於身體機能逐漸喪失，判斷力及注意力衰退的高齡人口，更容易遭受到不法詐騙。惟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漏未規定如何協助老人注意自身之財產管理，以防杜詐騙，導致老人因被詐騙，而損失財物之事件頻傳，實應予以立法規範。爰增訂第五款規定為「宣導管理財產及反詐騙之應注意事項」，期能提升高齡人口管理財產及防範詐騙之知識，保障其財產安全。（增訂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n\n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n\n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n\n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n\n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26","說明":"一、由於老人身體機能逐漸喪失，行動力及注意力衰退，對於家中電力系統、天然氣系統等配置，缺乏消防安全之檢測能力。對於居家設備是否足以對抗風災、水災、或地震等天然災害，亦缺乏判斷及預先防範的能力，在在需要主管機關協助服務。本條第一項對於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服務之規定不夠周延，導致老人因火災或天然災害，而受到傷害之事件頻傳，實應予以補強規範，爰增訂第四款規定，俾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服務之規定更加周延。\n\n二、由於老人身體機能逐漸喪失，判斷力及注意力衰退，容易遭受到不法詐騙。本條第一項，漏未規定協助老人注意自身之財產管理，以防詐騙，導致老人因被詐騙，而損失財物之事件頻傳，實應予以規範。爰增訂第五款規定，期能提升高齡人口管理財產及防範詐騙知識，保障其財產安全。","修正":"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n\n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n\n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n\n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n\n四、檢測住家消防、風災、水災、地震或其他災害之防災安全。\n五、宣導管理財產及防詐騙之應注意事項。\n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1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