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1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及第三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7/LCEWA01_080807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7/LCEWA01_080807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進士"],"連署人":["顏寬恒","黃昭順","王惠美","陳學聖","鄭天財 Sra Kacaw","蘇清泉","林德福","陳淑慧","曾巨威","吳育仁","許淑華","楊應雄","楊瓊瓔","陳鎮湘","邱文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10-30","2015-11-03"],"會議代碼":"院會-8-8-7"},{"會期":"08-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30","2015-11-03"],"會議代碼":"院會-8-8-7"}],"mtime":"2024-01-19T00:40: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30","last_time":"2015-1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7","會期":8,"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804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8041","案由":"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6人，有鑑於竊盜及搶奪等犯罪行為屢屢趁重大災害或公安意外事故之際發生，該「趁火打劫」或「趁人之危」之惡行對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之傷害程度尤鉅。雖現行刑法有加重竊盜及搶奪罪之規定，惟該刑責非重，恐難收遏阻之效，實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及第三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發生趁重大災害或公安事故之際而竊盜或搶奪犯行屢見不鮮，例如日前在新北市八仙樂園發生近五百人傷亡的「粉塵燃燒」嚴重公安事故時，竟有嫌犯非但未能伸出援手，竟還趁亂竊取民眾財物。該犯行不僅道德淪喪，引起社會諸多公憤，亦可能影響救援工作或使受災民眾遭受「雪上加霜」之損失，實然惡性非輕。\n二、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雖將包括「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等六款情形，列入加重竊盜罪以及加重搶奪罪之構成要件。惟其分別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刑度相對其惡性顯然過輕，亦恐難嚇阻此類犯罪行為。爰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以期能罪刑相當，並透過嚴懲以達遏阻犯罪之目的。\n三、職是，提案修正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將加重竊盜罪之最低刑度由六個月加重至一年、得併科之罰金由新臺幣十萬調高至二十萬；而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加重搶奪罪之最低刑度則由一年提高至二年。\n四、為免「災害」之定義範圍過於狹隘，另將「重大公安意外事故」列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中。","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及第三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n\n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 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n\n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n\n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n\n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n\n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1-01-10-修正:395","說明":"一、近來發生趁重大災害或公安事故之際而竊盜或搶奪犯行屢見不鮮。此類犯行不僅道德淪喪，引起社會諸多公憤，亦可能影響救援工作或使受災民眾遭受「雪上加霜」之損失，實然惡性非輕。\n\n二、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雖將包括「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等六款情形，列入加重竊盜罪以及加重搶奪罪之構成要件。惟其分別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刑度相對其惡性顯然過輕，亦恐難嚇阻此類犯罪行為。洵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以期能罪刑相當，並透過嚴懲以達遏阻犯罪之目的。\n\n三、爰修正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將加重竊盜罪之最低刑度由六個月加重至一年、得併科之罰金由新臺幣十萬調高至二十萬。\n四、為免「災害」之定義範圍過於狹隘，另將「重大公安意外事故」亦列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中。\n\n五、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n\n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 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n\n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n\n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n\n五、乘火災、水災、其他災害或重大公安意外事故之際而犯之者。\n\n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二十六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70","說明":"一、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係規定普通搶奪罪。\n\n二、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之修正理由相同，同時將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加重搶奪罪之最低刑度由一年提高至二年。\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三百二十六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1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