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2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0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7/LCEWA01_080807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7/LCEWA01_080807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潘維剛"],"連署人":["詹凱臣","詹滿容","王廷升","李貴敏","邱文彥","吳育昇","陳碧涵","林滄敏","王惠美","孔文吉","林德福","廖國棟","李桐豪","黃昭順","張嘉郡","楊玉欣","陳鎮湘","蔣乃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10-30","2015-11-03"],"會議代碼":"院會-8-8-7"},{"會期":"08-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30","2015-11-03"],"會議代碼":"院會-8-8-7"}],"mtime":"2024-01-19T00:40: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30","last_time":"2015-1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7","會期":8,"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8045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8045","案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19人，鑑於按照現行法條規範民眾若有「高額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所得收入，將由扣費單位按照費率2%「就源扣繳」為補充保費，直接影響國人投資意願，且補充保費收繳統計比例中以股利所得為最高，顯示其機制與政府獎勵投資精神相悖。再者，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明定：「補充保險費率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當前補充保費執行將近三年，當前健保安全準備金已超過兩千億元，超過法定三個月支出的水位，費率卻未曾調整，有違該條文精神。為體現全民健康保險收支連動精神使健保制度展現穩定性與公平性之重要價值，應於超額安全準備金情形下，以鼓勵投資為目的調降補充保費。全民健康保險對國人醫療健康貢獻極大，國家開源以挹注健保虧損有其必要性，惟須顧及公平原則與市場機制，不應為補全虧損提高交易成本犧牲國家經濟發展，爰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以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收支連動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股市交易成本相較其他國家明顯偏高，以目前國內稅制國人不論賺賠皆須繳納百分之二補充保費，外資僅就盈餘所得就源扣繳百分之二十且不需繳納補充保費，形成國人投資意願低落與海內外資金投資稅負不公之情事。\n二、二代健保收支連動，當收入大於支出，就會轉入安全準備，當前補充保費連續兩年進帳超過400億，安全準備金也達2,000億元新高，顯示收入遠遠大於支出，應符合法律規範依照成長率做適度調降以維稅制公平之原則。未來人口老化健保支出問題解決方法不應以當前投資環境作犧牲。\n三、市場一半以上股票無法填息，國人參與股市投資誘因已不高，加之股票無法填息相當於自掏腰包繳補充保費，使投資意願更加低落，根據補充保費收繳統計表顯示扣除雇主負擔項目後，股利所得遠高於其他項目。稅、費、捐三者觀念應予以釐清不致使國人對全民健保社會保險定位產生實質課稅途徑之疑慮。\n四、按照現行所得稅法中富人稅增列所得第六級距及累進稅率，規範所得超過一千萬者稅課薪資所得百分之四十五，加之補充保費百分之二，共計需稅課薪資百分之四十七，造成高薪人才流失，衝擊國家競爭力。\n五、為求國家經濟成長，振興股市之願景且落實健保法中收支連動之立法原則，本席要求政府修正相關條文，將補充保費由現行百分之二調降為百分之一，以降低股市交易成本提升投資意願。","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37","說明":"為求國家經濟成長，振興股市之願景且落實健保法中收支連動之立法原則，修正相關條文，將補充保費由現行百分之二調降為百分之一，以降低股市交易成本提升投資意願。","修正":"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一百零五年起以百分之一計算，嗣後依相關規定以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2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