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2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7/LCEWA01_080807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7/LCEWA01_080807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黃志雄"],"連署人":["羅明才","李應元","林德福","蔡正元","孔文吉","孫大千","許淑華","邱文彥","呂學樟","陳根德","陳鎮湘","黃偉哲","楊玉欣","潘維剛","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5-10-30","2015-11-03"],"會議代碼":"院會-8-8-7"},{"會期":"08-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0-30","2015-11-03"],"會議代碼":"院會-8-8-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0-10"}],"mtime":"2024-01-19T00:40: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0-30","last_time":"2015-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7","會期":8,"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8049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18049","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黃志雄等17人，有鑑於我國經濟成長停滯，調降貨物稅以刺激車市，對我國景氣復甦或有助益。再者，加速舊車汰換有利於厚植國內汽車研發製造實力、帶動相關技術升級；而新車科技也將助於保護環境。爰此，本席認為調降貨物稅、讓利予民，可收多重之效，特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景氣不樂觀，加以出口連月衰退，我國經濟成長率已陷入「保一」危機。汽車產業為我國龍頭產業，除成車外其背後亦聯繫龐大的零件供應鏈體系與從業人員。因此，若能有效活絡車市將對我國景氣復甦有相當助益。\n二、就產業發展而言，我國向為國際機械市場的重要供應國，長期為國際大型車廠代工零組件，並且具有研發及生產先進車輛的潛力。加速舊車汰換將助於厚植國內汽車研發製造實力、並帶動相關技術升級，對我國產業的永續發展至關重要。\n三、就環境保護而言，新車科技較舊車先進，無論是減排廢氣亦或節能省油均有較佳表現。目前我國國內車齡超過五年的舊車達百萬輛，佔全國車輛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三，加速舊車汰換等將有助於年輕化國內車輛，進而為環保盡份心力。\n四、綜上，考量刺激景氣、扶植產業發展、以及環境保護，本席認為調降貨物稅、讓利予民，可收多重之效，特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一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三萬元。\n\n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09-01-12-修正:15","說明":"一、我國經濟成長停滯，調降貨物稅以刺激車市，對我國景氣復甦或有助益。再者，加速舊車汰換有利於厚植國內汽車研發製造實力、帶動相關技術升級；而新車科技也將助於保護環境。爰此，本席認為調降貨物稅、讓利予民，可收多重之效，特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n\n二、本條文修正草案適用汽缸排氣量在三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n\n三、刪除退場日期，使購入新車成為常態性退稅。\n\n四、減徵稅額定為新臺幣七萬元。","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汽缸排氣量在三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七萬元。\n\n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2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