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2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2人","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8/LCEWA01_080808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8/LCEWA01_080808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嘉郡","鄭汝芬","陳根德","林岱樺","林國正","林滄敏","李慶華"],"連署人":["翁重鈞","許淑華","詹凱臣","盧秀燕","黃昭順","吳育昇","楊應雄","陳鎮湘","顏寬恒","王進士","吳育仁","蘇清泉","呂學樟","王惠美","廖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5-11-06","2015-11-10"],"會議代碼":"院會-8-8-8"},{"會期":"08-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06","2015-11-10"],"會議代碼":"院會-8-8-8"}],"mtime":"2024-01-19T00:39: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06","last_time":"2015-1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8","會期":8,"字號":"院總第1650號委員提案第18057號","laws":["02308"],"提案編號":"1650委18057","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鄭汝芬、陳根德、林岱樺、林國正、林滄敏、李慶華等22人，鑑於為避免水產品迅速腐敗，魚貝介類產品多以冷凍方式保存。現行政府採購法認為「冷凍」魚貝介類非生鮮食品，惟魚貝介類應從「是否具有易腐性？是否有生命現象？品質是否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來綜合認定，為免生鮮一詞過於狹隘，爰此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魚貝介類死後肌肉產生極大的變化，歷經開始僵硬、完全僵硬、解硬、軟化、腐敗等過程，鮮度下降迅速，因此當捕撈到漁獲物與其運銷過程中，為避免水產品迅速腐敗，大多以冷凍方式保存。\n二、民國九十一年修正的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之理由說明：「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的困難。」當初修法意旨考量魚貝介類品項繁多，且魚貝介類應從「是否具有易腐性？是否有生命現象？品質是否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來綜合認定。為免生鮮一詞被狹隘定義，爰此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以符實際。","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n\n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n\n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n\n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1-01-04-修正:8","說明":"一、生鮮魚貝介類應從「是否具有易腐性？是否有生命現象？品質是否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來綜合認定。\n\n二、實務上，生鮮魚貝介類經冷凍冷藏者，其品質及概念上仍屬生鮮。\n\n三、為免生鮮一詞被狹隘定義，爰予修正，必符實際。","修正":"第七條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n\n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或其經冷凍、冷藏者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n\n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n\n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2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