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2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8/LCEWA01_080808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8/LCEWA01_080808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正元"],"連署人":["張嘉郡","徐志榮","廖正井","蘇清泉","陳鎮湘","陳根德","詹凱臣","羅明才","呂學樟","盧嘉辰","陳怡潔","楊瓊瓔","詹滿容","羅淑蕾","吳育昇","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11-06","2015-11-10"],"會議代碼":"院會-8-8-8"},{"會期":"08-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06","2015-11-10"],"會議代碼":"院會-8-8-8"}],"mtime":"2024-01-19T00:39: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06","last_time":"2015-1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8","會期":8,"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805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8058","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7人，鑑於我國現行刑法之殺人罪，認定殺人一定有對象、目標及動機，並未對殺人型態有所區別，但去（103）年5月21日在台北捷運卻爆發隨機無差別殺人事件，造成4死22傷的慘案，今（104）年5月29日又發生校園隨機殺害女童案，因此實有必要對隨機無特定對象殺人者與一般有特定對象之殺人罪予以區隔，爰提案增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對於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在大眾運輸工具上或於國民中、小學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唯一死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刑法之殺人罪中，僅有針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與殺害子女者有所區別，並未針對殺人型態特別區隔，但去（103）年5月21日在台北捷運卻爆發隨機無差別殺人事件，造成4死22傷的慘案，今（104）年5月29日又發生校園隨機殺害女童案，實有必要針對隨機無特定對象殺人者與一般有特定對象之殺人罪予以區隔。\n二、過去隨機無差別殺人多發生在美、日等國，且該類似案件發生後，常產生模仿行為，經查各國對於隨機無差別殺人者，幾乎皆處以死刑，然我國刑法對於隨機無差別殺人者，卻未與一般殺人罪加以區隔，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n三、再者，大眾捷運與其他高速鐵路、火車、電車等路、海、空公眾運輸系統，為大眾聚集之密閉空間，在前述地點若隨機無差別殺人，更易產生極大之傷亡；另國民中、小學之學童，根本毫無反抗能力，且在校園發生隨機無差別命案，易對於學童造成難以抹滅之陰影，故對於這類人應處以唯一死刑，避免有人產生模仿行為，造成未來更大之傷亡。\n四、綜上所述，爰提案增訂刑法第二七一條之一，對於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在大眾運輸工具上或於國民中、小學，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唯一死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我國現行刑法之殺人罪中，僅有針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與殺害子女者有所區別，並未針對殺人型態特別區隔，但去（103）年5月21日在台北捷運卻爆發隨機無差別殺人事件，造成4死22傷的慘案，實有必要針對隨機無特定對象殺人者與一般有特定對象之殺人罪予以區隔。\n\n二、過去隨機無差別殺人多發生在美、日等國，且該類似案件發生後，常產生模仿行為，經查各國對於隨機無差別殺人者，幾乎皆處以死刑，然我國刑法對於隨機無差別殺人者，卻未與一般殺人罪加以區隔，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n\n三、再者，大眾運輸工具為大眾聚集之密閉空間，在前述地點若隨機無差別殺人，易產生極大之傷亡；另國民中學以下之學童，根本毫無反抗能力，且在校園發生隨機無差別命案，易對於學童造成難以抹滅之陰影，故對於這類人應處以唯一死刑，避免有人產生模仿行為，造成未來更大之傷亡。\n\n四、綜上所述，爰增訂本條文，對於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在大眾運輸工具上或於國民中學以下之校園內，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唯一死刑。","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在大眾運輸工具上或在國民中學以下校園內，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死刑。\n\n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2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