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02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4人","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8/LCEWA01_080808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8/LCEWA01_080808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玉欣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4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社會救助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6人「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2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1070202700"}],"提案人":["楊玉欣","陳鎮湘","蔣乃辛","楊瓊瓔","王廷升","劉建國","李貴敏","盧秀燕","江惠貞"],"連署人":["王育敏","林鴻池","陳碧涵","吳育昇","陳根德","林郁方","許淑華","羅明才","江啟臣","邱文彥","詹滿容","陳雪生","周倪安","蘇清泉","潘維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11-06","2015-11-10"],"會議代碼":"院會-8-8-8"},{"會期":"08-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06","2015-11-10"],"會議代碼":"院會-8-8-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4"]}],"mtime":"2024-01-19T00:39: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06","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8","會期":8,"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18059號","laws":["01128"],"提案編號":"1037委18059","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陳鎮湘、蔣乃辛、楊瓊瓔、王廷升、劉建國、李貴敏、盧秀燕、江惠貞等24人，鑑於民生物價上漲對於經濟弱勢者影響甚鉅，社會救助法現行條文卻未針對生活扶助金訂立調整機制。為確保領取生活扶助金之低收入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爰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參照國民年金法之先例，明定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每四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進行調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主計總處統計，購買食物及生活必需品約占家庭開支五分之一，考量民生物資價格上漲對於經濟弱勢民眾影響甚鉅，政府應定期檢討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以符合經濟弱勢民眾基本生活需求。\n二、惟現行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規定，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卻未定明生活扶助費調整機制及依據。\n三、國民年金法於民國100年底修正新增第四十二條之一，明定該法各項給付金額須「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四、前揭條文以民生消費客觀數據為依據，建立國民年金各項現金給付制度化調整機制，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又能避免政治力介入干擾，免除政策買票之疑慮，足堪我國其他社會福利津貼作為借鏡。\n五、為使領取生活扶助現金給付之低收入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爰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參照國民年金法之先例，明定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每四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進行調整。","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n\n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00-05-26-修正:13","說明":"為使領取本法生活扶助現金給付之民眾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爰新增第三項規定應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每四年定期調整，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以達本法照顧經濟弱勢民眾之立法意旨。","修正":"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n\n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02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