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0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0人","議案名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8/LCEWA01_080808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8/LCEWA01_080808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碧涵","呂學樟"],"連署人":["詹凱臣","廖國棟","孔文吉","陳淑慧","陳鎮湘","簡東明","楊玉欣","詹滿容","鄭汝芬","李貴敏","王惠美","王育敏","潘維剛","徐志榮","吳育仁","徐少萍","楊應雄","邱文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11-06","2015-11-10"],"會議代碼":"院會-8-8-8"},{"會期":"08-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06","2015-11-10"],"會議代碼":"院會-8-8-8"}],"mtime":"2024-01-19T00:39: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06","last_time":"2015-1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8","會期":8,"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18063號","laws":["01726"],"提案編號":"576委18063","案由":"本院委員陳碧涵、呂學樟等20人，為符合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司法院釋字第七三○號解釋意旨，並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及公教人員退休權益衡平之考量，爰提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退休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及採計上限規定納入法律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對於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其年資採計上限之規定，經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司法院釋字第七三○號解釋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基於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整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權益之公平及國家財政等因素之考量，並避免造成相同年資條件之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與非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給與有失衡之情形，又銓敘部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將原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有關退休再任公務人員之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及採計上限規定納入法律規範，為期公教退休年資處理一致，爰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退休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及採計上限規定納入法律規範。","對照表":[{"law_id":"01726","law_nam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依本條例退休者，如再任公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law_content_id":"01726:01726:1979-12-14-修正:14","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修正後移列，以其係規定退休再任年資採計事宜，涉及限制教職員退休年資採計上限等權利，爰予以提升至本條例規定，並增列曾領有離職或免職退費者，或曾辦理年資結算核給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者，亦應受相同限制，並參酌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規定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依本條例退休者，如再任公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n\n曾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並依本條例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0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