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0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9/LCEWA01_080809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9/LCEWA01_080809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莊瑞雄"],"連署人":["陳亭妃","許智傑","蔡煌瑯","陳其邁","陳明文","陳節如","林岱樺","林淑芬","許添財","吳宜臻","陳歐珀","姚文智","尤美女","管碧玲","陳素月","李應元","邱議瑩","黃國書"],"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11-13","2015-11-17"],"會議代碼":"院會-8-8-9"},{"會期":"08-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13","2015-11-17"],"會議代碼":"院會-8-8-9"}],"mtime":"2024-01-19T00:38: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13","last_time":"2015-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9","會期":8,"字號":"院總第866號委員提案第18066號","laws":["01117"],"提案編號":"866委18066","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有鑒於目前國家公園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生態保護區」之定義似有不符該法之定義，特提出法律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社會」，乃謂在同一時地，人與人間之關係的總和。而一般生物聚集狀態常以「群落」稱之，故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天然生物社會」，既非指人類社會，而以「天然生物群落」表示，應較為妥適。","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n\n二、國家自然公園：指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n\n三、國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n\n四、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自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n\n五、國家公園事業：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生態旅遊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n\n六、一般管制區：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及水域，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n\n七、遊憩區：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n\n八、史蹟保存區：指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紀念地、聚落、古蹟、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而劃定及原住民族認定為祖墳地、祭祀地、發源地、舊社地、歷史遺跡、古蹟等祖傳地，並依其生活文化慣俗進行管制之地區。\n\n九、特別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n\n十、生態保護區：指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law_content_id":"01117:01117:2010-11-12-修正:8","說明":"「社會」，謂在同一時地，人與人間之關係的總和。而一般生物聚集狀態常以「群落」稱之，第十款之「天然生物社會」，既非指人類社會，而以「天然生物群落」表示，應較為妥適。","修正":"第八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n\n二、國家自然公園：指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n\n三、國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n\n四、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自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n\n五、國家公園事業：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生態旅遊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n\n六、一般管制區：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及水域，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n\n七、遊憩區：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n\n八、史蹟保存區：指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紀念地、聚落、古蹟、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而劃定及原住民族認定為祖墳地、祭祀地、發源地、舊社地、歷史遺跡、古蹟等祖傳地，並依其生活文化慣俗進行管制之地區。\n\n九、特別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n\n十、生態保護區：指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群落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0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