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0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議案名稱":"「電信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9/LCEWA01_080809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9/LCEWA01_080809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莊瑞雄"],"連署人":["陳亭妃","許智傑","蔡煌瑯","陳其邁","陳明文","林淑芬","許添財","林岱樺","陳節如","吳宜臻","姚文智","陳歐珀","尤美女","陳素月","管碧玲","李應元","邱議瑩","黃國書"],"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5-11-13","2015-11-17"],"會議代碼":"院會-8-8-9"},{"會期":"08-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13","2015-11-17"],"會議代碼":"院會-8-8-9"}],"mtime":"2024-01-19T00:38: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13","last_time":"2015-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9","會期":8,"字號":"院總第379號委員提案第18067號","laws":["02023"],"提案編號":"379委18067","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針對電信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台；同條第三項則規定在私有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時，僅需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即可；由於無線電臺所產生的電磁波對人體影響甚鉅，有人甚至稱之為「無形殺手」，近來選民也不斷向中央民代反應上開規定過於寬鬆，應以全體住戶四分之三以上之書面同意，且同一公寓或大廈應僅設立一座無線電台為妥，爰提出電信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行動電話基地臺所釋放的電磁波有人稱之為「無形殺手」，有人認為會導致附近居民易罹癌症，電磁波到底會不會危害人體？可是眾說紛紜，然而社會大眾對於行動電話基地台的恐懼是有增無減，抗爭事件也頻頻出現媒體。近來迭有選民反應，電信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過於寬鬆，立法委員應該加以修正該規定，為了反映民意的要求，我們應將該條規定把原由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限，交回到住戶自己之手中；易言之，公寓或大廈將來要設立無線電臺時，應由住戶四分之三的書面同意，而且於同一公寓或大廈僅得設立一座無線電臺，如此方足以保障居民的人身健康與安全。","對照表":[{"law_id":"02023","law_name":"電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所需交換機房，如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尚未配合其分區設置需要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或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不敷使用者，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得視社區發展及居民分佈情形，選擇適當地點，報請交通部核准，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先行建築，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n\n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n\n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023:02023:2002-06-07-修正:39","說明":"一、第一、二項不修正。\n\n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此一規定僅規範建築物之安全，而未規定有關人身之安全與健康問題，故有所不足；有鑑於無線電台之電磁波對人體健康造成重大影響，所以修正第三項將原規定為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即可，改為需經全體住戶四分之三書面同意，而且同一棟公寓大廈只能設置一座無線電台，如此方足以保障全體住戶之人身健康。","修正":"第三十三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所需交換機房，如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尚未配合其分區設置需要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或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不敷使用者，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得視社區發展及居民分佈情形，選擇適當地點，報請交通部核准，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先行建築，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n\n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n\n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全體住戶四分之三的書面同意，且同一公寓大廈僅得設立一座無線電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0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