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0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議案名稱":"「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8/LCEWA01_080808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8/LCEWA01_080808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李俊俋","陳歐珀","林淑芬","陳明文","姚文智","蔡其昌","陳素月","何欣純","黃國書","許添財","陳其邁","李昆澤","許智傑","莊瑞雄","柯建銘","薛凌","林岱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11-06","2015-11-10"],"會議代碼":"院會-8-8-8"},{"會期":"08-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06","2015-11-10"],"會議代碼":"院會-8-8-8"}],"mtime":"2024-01-19T00:39: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06","last_time":"2015-1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8","會期":8,"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8070號","laws":["05143"],"提案編號":"1073委18070","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有鑑於少子化的時代來臨，政府因而鼓勵國人多加生育，惟國內現行大眾交通運輸等公共場所的「哺育母乳之婦女環境設施」，就如「無障礙設施」一般，環境不夠友善，且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縣市母乳哺育率調查計畫」調查統計顯示，全國近3年哺乳親善環境滿意度達成率，2014年55.5%、2013年55.8%、2012年53.6%皆未達六成，導致家長與嬰幼兒於外出時，時常遭遇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等其他行動之不便。爰此，為有效提升我國大眾交通運輸設置哺（集）乳室之比例，以建立完善之無障礙哺乳環境措施，特擬具本法第五條，明文修正「全國鐵路車站、高速鐵路站、航空站及捷運站」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要有明顯標示，以符本法立法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43","law_name":"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n\n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n\n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n\n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n\n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43:05143:2010-11-09-制定:5","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政府因而鼓勵國人多加生育，惟國內現行大眾交通運輸等公共場所的「哺育母乳之婦女環境設施」，就如「無障礙設施」一般，環境不夠友善，且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縣市母乳哺育率調查計畫」調查顯示，全國近3年哺乳親善環境滿意度達成率，2014年55.5%、2013年55.8%、2012年53.6%皆未達六成，以及100人以上中大型職場及學校之公共場所職場親善哺集乳室的競賽家數的統計亦是逐年遞減，從2012年2,067家、2013年1,465家，到2014年1,409家，導致家長與嬰幼兒於外出時，時常遭遇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等其他行動之不便。\n\n三、爰此，為有效提升我國大眾交通運輸設置哺（集）乳室之比例，以建立完善之無障礙哺乳環境措施，特擬具本法第五條，明文修正「全國鐵路車站、高速鐵路站、航空站及捷運站」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要有明顯標示，以符本法立法目的。","修正":"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n\n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n\n三、全國鐵路車站、高速鐵路站、航空站及捷運站。\n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n\n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0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