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0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0人","議案名稱":"「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9/LCEWA01_080809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9/LCEWA01_080809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麗環"],"連署人":["廖國棟","陳歐珀","王惠美","李鴻鈞","徐志榮","王進士","蘇清泉","許淑華","詹凱臣","簡東明","徐少萍","潘維剛","楊應雄","陳鎮湘","陳碧涵","詹滿容","楊玉欣","盧秀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日期":["2015-11-13","2015-11-17"],"會議代碼":"院會-8-8-9"},{"會期":"08-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13","2015-11-17"],"會議代碼":"院會-8-8-9"}],"mtime":"2024-01-19T00:38: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13","last_time":"2015-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9","會期":8,"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8075號","laws":["04626"],"提案編號":"462委18075","案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0人，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係24小時營運及養護之國營事業機構，現場基層員工工作須輪班、忍受日曬雨淋，人員雖均係經由國家考試及格，惟因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採交通資位制，部分考試（如高考、普考）及格新進人員起敘薪資較一般行政機關為低，且無生活津貼（婚、喪、子女教育補助等），致新人之離職率高，引進人才也不易，產生人力斷層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爰為能改善前揭問題，予以修正「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提高交通資位制初任人員薪點，以與一般行政機關相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臺鐵肩負政策任務，費率受高度管制，人員雖係國家考試任用，惟單獨適用未實施用人費率之待遇制度，無論新進人員或車長、司機員等正式人員均無結婚津貼及子女教育補助費，同屬國家考試如高考、特考之新進人員選擇進臺鐵以資位制進用者，高考三級初任僅敘320薪點（一般行政機關敘385薪點）；普考初任僅敘240薪點（一般行政機關敘280薪點），導致新進人員離職率居高不下，97年至103年鐵路特考新進人員平均流失率約27%，高員級更高達62%，不僅造成臺鐵在職訓練資源的浪費，也造成菁英人才外流的情形，產生專業與技術斷層問題。\n二、交通部所屬公路總局、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等機關於組改後將適用簡薦委制，未來僅剩臺鐵局人員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茲為提高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臺鐵局任職及他機關人員調任臺鐵局任職意願，同時解決新人流失及人才不易引進之問題，更為臺灣鐵路人才斷層現況，力求改善之具體措施，與一般行政機關薪資取得衡平，爰提出「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之修正案，將初任人員薪點提高與一般行政機關相同，修正重點如次：\n(一)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原自高員級第30級320薪點起敘，提高至第24級385薪點，以與行政機關薦任6職等本俸1級敘385薪點相同。\n(二)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原自員級第38級240薪點起敘，提高至34級280薪點，以與行政機關委任3職等本俸1級敘280薪點相同。\n(三)至其他如高等考試一級、二級及相當之特種考試等及格者，雖臺鐵局已較無進用渠等人力之需求，為符法案之整體性，均比照於一般行政機關初任時之相當薪點修正。\n(四)另為免本條例施行後，現職人員所敘薪級薪點低於新進人員初任薪級薪點產生不合理之現象，爰增訂現職人員如原審定資位所敘薪級薪點未達修正後初任人員所敘薪級薪點者，以本條例修正後初任人員所敘之薪級薪點改敘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626","law_name":"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n\n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n\n二、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n\n三、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n\n四、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n\n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點起敘。\n\n六、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點起敘。\n\n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n\n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n\n二、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十五級五二○薪點起敘。\n\n三、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n\n四、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n\n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點起敘。\n\n六、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點起敘。\n\n具較高資位任用資格人員，初任較低資位職務者，敘各該資位與前二項同數額薪點之薪級；如該同數額薪點之薪級高於所任資位最高薪級者，敘所任資位最高薪級。\n\n經敘定資位人員，調任同一資位或不同資位之職務者，其薪級之核敘，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辦理。\n\n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資位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該資位最高薪級為止。\n\n交通事業人員各薪級薪點之薪額，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626:04626:2003-05-02-修正:12","說明":"一、交通部所屬公路總局、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等機關於組改後將適用簡薦委制，未來僅剩臺鐵局人員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n\n二、臺鐵局係二十四小時營運及養護之公用事業機構，現場基層員工工作須輪班、日曬雨淋，與新進員工預期之一般公務人員工作形態落差甚大，且部分考試及格新進人員起敘薪資低於一般行政機關，致新人之離職率高，引進人才也不易。\n\n三、茲為提高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臺鐵局任職及他機關人員調任臺鐵局任職意願，同時解決新人流失及人才不易引進之問題，更為臺灣鐵路人才斷層現況，力求改善之具體措施，與一般行政機關薪資取得衡平，爰提高初任交通事業人員薪級薪點，敘述如次：\n\n(一)高員之一級考試、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原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提高至第十七級四九○薪點，以與行政機關薦任九職等本俸一級敘四九○薪點相同。\n\n(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原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提高至第二十二級四一五薪點，以與行政機關薦任七職等本俸一級敘四一五薪點相同。\n\n(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原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提高至第二十四級三八五薪點，以與行政機關薦任六職等本俸一級敘三八五薪點相同。\n\n(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原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點起敘，提高至三十四級二八○薪點，以與行政機關委任三職等本俸一級敘二八○薪點相同。\n\n四、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薪點起敘規定亦比照修正，敘述如下：\n\n(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原自高員級第十五級五二○薪點起敘，提高至第十二級五九○薪點，以與行政機關簡任十職等本俸一級敘五九○薪點相同\n\n(二)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或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原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提高至第二十二級四一五薪點，以與行政機關薦任七職等本俸一級敘四一五薪點相同。\n\n(三)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者，原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提高至第二十四級三八五薪點，以與行政機關薦任六職等本俸一級敘三八五薪點相同。\n\n(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原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點起敘，提高至三十四級二八○薪點，以與行政機關委任三職等本俸一級敘二八○薪點相同。\n\n五、為免本條例施行後，現職人員所敘薪級薪點低於新進人員初任薪級薪點產生不合理之現象，爰增列第四項，訂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現職人員如原審定資位所敘薪級薪點未達第一項及第二項初任人員所敘薪級薪點者，以本條例修正後初任人員所敘之薪級薪點改敘。至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現職人員原審定資位所敘薪級薪點已達或高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初任人員所敘薪級薪點者，則維持現行所敘之薪級薪點。","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下：\n\n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十七級四九○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二級四一五薪點起敘。\n\n二、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十七級四九○薪點起敘。\n\n三、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二級四一五薪點起敘。\n\n四、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四級三八五薪點起敘。\n\n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四級二八○薪點起敘。\n\n六、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點起敘。\n\n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下：\n\n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二級四一五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四級三八五薪點起敘。\n\n二、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十二級五九○薪點起敘。\n\n三、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二級四一五薪點起敘；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四級三八五薪點起敘。\n\n四、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四級三八五薪點起敘。\n\n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四級二八○薪點起敘。\n\n六、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點起敘。\n\n具較高資位任用資格人員，初任較低資位職務者，敘各該資位與前二項同數額薪點之薪級；如該同數額薪點之薪級高於所任資位最高薪級者，敘所任資位最高薪級。\n\n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審定資位所敘薪級薪點未達第一項及第二項初任所敘薪級薪點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以各資位初任所敘之薪級薪點改敘；如原審定資位所敘薪級薪點已達或高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初任所敘薪級薪點者，敘原薪級薪點。\n經敘定資位人員，調任同一資位或不同資位之職務者，其薪級之核敘，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辦理。\n\n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資位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該資位最高薪級為止。\n\n交通事業人員各薪級薪點之薪額，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0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