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09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09/LCEWA01_080809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09/LCEWA01_080809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5-11-13","2015-11-17"],"會議代碼":"院會-8-8-9"},{"會期":"08-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13","2015-11-17"],"會議代碼":"院會-8-8-9"}],"mtime":"2024-01-19T00:38: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13","last_time":"2015-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9","會期":8,"字號":"院總第24號委員提案第18099號","laws":["01515"],"提案編號":"24委18099","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中「殘障」之用語，有歧視之意涵，不宜繼續使用，且「殘障福利法」業於1997年4月18日全文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於同年4月23日公布施行，條文中之「殘障」用語，已正名為「身心障礙」；另前文「左列」，亦應一併配合修正為「下列」，以示對身心障礙者之尊重，並使條文規定更符合立法體例。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5","law_name":"遺產及贈與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一　（金額項目）\n\n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n\n一、免稅額。\n\n二、課稅級距金額。\n\n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n\n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n\n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說明":"本條第一項第四款「殘障」之用語，有歧視之意涵，不宜繼續使用，且「殘障福利法」業於1997年4月18日全文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於同年4月23日公布施行，條文中之「殘障」用語，已正名為「身心障礙」；另前文「左列」，亦應一併配合修正為「下列」，以示對身心障礙者之尊重，並使條文規定更符合立法體例，爰配合修正。","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金額項目）\n\n本法規定之下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n\n一、免稅額。\n\n二、課稅級距金額。\n\n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n\n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n\n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09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