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0/LCEWA01_080810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0/LCEWA01_080810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林德福"],"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mtime":"2024-01-19T00:36: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0","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101號","laws":["04401"],"提案編號":"23委18101","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立法院為合議制機關，國會議長（院長）是國會權力的中心，其權力獨立源自於國會，而非其他組織之授予，政黨僅是議長整合議事的工具，而非其權力合法化之基礎，因此國會議長在主持議事必須嚴守議事程序中立，讓多數意見得以彰顯，讓少數意見能被尊重，並避免不必要之蓄意杯葛與干擾，影響議事進行，例如：佔據主席台、發言台，甚至用肢體衝突、用大鎖鎖門，阻擋院長進入議場等等行為，不但癱瘓議事使立法院空轉，更延宕議事效率與破壞國會形象。為確保議事能順暢運作，必須賦予國會議長處理議事之實際權力，故明文建立國會警察隊，並賦予會議主席要求國會警察協助議事進行及維持秩序之法源，俾利議事順利運作。爰此，特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任何民主國會，包括議長絕對中立之英國國會，如果希望議事能運作順暢，不可避免的必須賦予國會議長若干處理議事之實權，如：英國下議院從十二世紀國王理查一世時代起，就設置警衛長（Sergeant-at-Arms）一職，承議長之命維護議事秩序，至今每逢開議之日，先由警衛長手捧「權杖（Mace）」引導議長進場，已成慣例。所謂權杖，原本是把武器，後來逐漸變為象徵性的裝飾物，但維護議事秩序之意義並未改變。美國承襲英國傳統，從1789年4月首屆聯邦議會開始，就設有警衛長一職。經過兩百多年，今天參眾兩院仍設有警衛長。\n二、為約束委員非理性之杯葛行為，擬設國會警察隊，專責職掌本院安全維護與警衛事宜，並明訂主席必要時得要求國會警衛維持秩序，俾利國會正常運作。","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院長及副院長之產生）\n\n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n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說明":"一、國會議長主持議事，應嚴守會議程序公平中立，並據以維持議事秩序，讓議事順暢，使多數意見得以彰顯，使少數意見能被尊重，且避免不必要之蓄意杯葛與干擾影響議事進行。\n\n二、為維持議事秩序、議事運作順暢及立院安全，賦予院長指揮國會警察之權。","修正":"第三條　（院長及副院長之產生）\n\n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n立法院院長應嚴守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必要時得指揮國會警察排除議事干擾。"},{"現行":"第十五條　（各處局館中心之設置）\n\n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n\n一、秘書處\n\n二、議事處\n\n三、公報處\n\n四、總務處\n\n五、資訊處\n\n六、法制局\n\n七、預算中心\n\n八、國會圖書館\n\n九、中南部服務中心\n\n十、議政博物館","說明":"增列第十一款立法院國會警察隊之設置。","修正":"第十五條　（各處局館中心隊之設置）\n\n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隊：\n\n一、秘書處\n\n二、議事處\n\n三、公報處\n\n四、總務處\n\n五、資訊處\n\n六、法制局\n\n七、預算中心\n\n八、國會圖書館\n\n九、中南部服務中心\n\n十、議政博物館\n\n十一、國會警察隊"},{"現行":"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n\n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n\n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n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n\n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n\n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n\n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n\n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n\n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n\n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n\n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n\n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說明":"一、為求國會議事透明化，設置國會頻道直播立法院各項議事及協商，故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秘書處執掌，有關國會頻道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等事項。\n\n二、第一項增列第十一款國會頻道業務，其後各款次依序調整。\n\n三、增列第二項，為免立法院缺乏專業之媒體從業、經營及技術人員，有關國會頻道之轉播得委託電視台執行。","修正":"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n\n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n\n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n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n\n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n\n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n\n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n\n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n\n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n\n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n\n十一、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事項。\n\n十二、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n\n十三、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n\n前項第十一款有關國會頻道之建置及轉播得委託電視事業團體執行。"},{"現行":"第三十一條　（警衛隊之編制）\n\n總務處警衛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督察員一人、警務員一人、分隊長四人、小隊長十二人至十四人、警務佐一人、隊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掌理本院安全維護與警衛事宜。\n\n前項警衛隊員警，由內政部警政署派充之。\n\n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駐衛警，得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n\n本院安全維護遇有特殊情況時，得商請內政部警政署增派人員。","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一項，新增立法院國會警衛隊，專責議事秩序及安全維護等事宜。\n\n二、院會或委員會開會時，如嚴重違反議事規範時，主席得要求國會警察協助議事之進行及秩序、安全之維護。\n\n三、國會警察之設置及管理辦法授權由立法院會同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修正":"第三十一條　（國會警察隊之設置）\n\n本院設國會警察隊，專責本院議事秩序及安全維護等事宜，並承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命，協助維持議事之進行。\n\n國會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督察員一人、警務員一人、分隊長四人、小隊長十二人至十四人、警務佐一人、隊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掌理本院安全維護與警衛事宜。\n\n前項警察隊員警，由內政部警政署派充之；其管理辦法，由立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駐衛警，得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n\n本院安全維護遇有特殊情況時，得商請內政部警政署增派人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