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0/LCEWA01_080810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0/LCEWA01_080810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林德福"],"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mtime":"2024-01-19T00:36: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0","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102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18102","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目前委員會功能幾被朝野協商機制架空，各委員會討論及審議完成之議案，出委員會就遭朝野協商推翻，致部分委員會乾脆不實質審查議案，皆保留送黨團協商，造成協商機制權力過大。且協商過程未落實公開、透明，致人民對協商機制觀感不佳，為提升議事效率，強化委員會功能與協商機制取得最有利之平衡點，特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八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n\n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n\n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7-11-30-修正:83","說明":"為避免協商過於浮濫，故於第二項增列，黨團請求協商需敘明交付協商之理由並須經院會同意。","修正":"第六十八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n\n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敘明交付協商之理由，經院會同意後，得交付黨團協商。\n\n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現行":"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10-05-18-修正:91","說明":"為求國會議事透明化，破除協商之黑箱及密室政治之疑慮，協商除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之外，應由國會頻道實況轉播。","修正":"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錄影應於國會電視頻道即時直播。\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現行":"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8-04-25-修正:87","說明":"一、現行條文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但實務上，各黨往往先將議案冷凍擱置一個月，致後續處理議案，遙遙無期，故爰此修改第七十一條之一，交付協商之議案必須於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黨團協商會議。此乃強制要求黨團需在協商期間啟動協商，履行協商之義務。而非任由該協商議案靜待一個月後，才真正啟動協商。\n\n二、協商期屆滿一個月仍無共識，可能無限期延宕議事，因此增列若有黨團或出席委員提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院會應於一個月內以表決方式處理，以落實國會民主機制。","修正":"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後，應於十五日內召集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如有黨團提議或出席委員之提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院會應於一個月內以表決方式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