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0/LCEWA01_080810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0/LCEWA01_080810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添財"],"連署人":["趙天麟","賴振昌","姚文智","陳素月","陳歐珀","許智傑","李俊俋","陳節如","田秋堇","陳亭妃","高志鵬","黃國書","何欣純","李應元","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mtime":"2024-01-19T00:36: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0","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810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8104","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有鑑於情節輕微之竊盜案為大量刑事案源，造成司法資源無法合理配置。且犯案動機多肇因於經濟弱勢，生活困難，當事人願意原諒被告之情形屢屢可見，卻因微罪竊盜為非告訴乃論而仍需由地檢署介入之，無法以更為有效適當之方式和解之。為促進司法資源之合理配置與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從97年至101年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竊盜罪經法院裁判確定人數計11萬8,632人，其中裁判確定有罪者11萬4,313人、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之刑罰（含拘役及罰金）8萬7,202人比率高達76.3%，累訟耗費諸多司法資源以及監獄空間。若情節輕微之竊盜案能採告訴乃論，則能減少案源，減輕司法資源之負擔，促進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n二、情節輕微之竊盜案犯案者多為經濟弱勢，生活困難，或者未經世事之兒童及少年。當事人往往願意以其他方式處理或原諒犯案者，法律為社會規範之最後手段，若能以和緩，合適之方式與手段處理之，鼓勵之而非強制以法律介入解決。宜考量社會現實狀況，予以選擇是否訴訟之彈性空間。\n三、法界與相關社會輿論亦支持情節輕微之竊盜案件由非告訴乃論修正為告訴乃論，法律應符合社會需求而有所調整。將刑法三百二十四條列入告訴乃論之項目增列情節輕微且初犯者亦為目前相關法界與社會輿論欲推動之方向。\n四、又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之刑罰者，再犯和累犯的比率高達80.9%因此告訴乃論之範圍應限於情節情為且初犯者，而非所有情節輕微者，以發揮法律維護社會秩序之效果。","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二十四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n\n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67","說明":"一、增列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情節輕微且初犯本章罪者，須告訴乃論。\n\n二、從97年至101年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竊盜罪經法院裁判確定人數計11萬8,632人，其中裁判確定有罪者11萬4,313人、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之刑罰（含拘役及罰金）8萬7,202人比率高達76.3%，累訟耗費諸多司法資源以及監獄空間。若情節輕微之竊盜案能採告訴乃論，則能減少案源，減輕司法資源之負擔，促進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n\n三、情節輕微之竊盜案犯案者多為經濟弱勢，生活困難，或者未經世事之兒童及少年。當事人往往願意以其他方式處理或原諒犯案者，法律為社會規範之最後手段，若能以和緩，合適之方式與手段處理之，鼓勵之而非強制以法律介入解決。宜考量社會現實狀況，予以選擇是否訴訟之彈性空間。\n\n四、法界與相關社會輿論亦支持情節輕微之竊盜案件由非告訴乃論修正為告訴乃論，法律應符合社會需求而有所調整。將刑法324條列入告訴乃論之項目增列情節輕微且初犯者亦為目前相關法界與社會輿論欲推動之方向。\n\n五、又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之刑罰者，再犯和累犯的比率高達80.9%因此告訴乃論之範圍應限於情節情為且初犯者，而非所有情節輕微者，以發揮法律維護社會秩序之效果。","修正":"第三百二十四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n\n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n\n另情節輕微且初犯本章之罪者，亦須告訴乃論。\n前項情節輕微之判定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