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0/LCEWA01_080810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0/LCEWA01_080810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添財","陳歐珀"],"連署人":["趙天麟","許智傑","賴振昌","姚文智","陳素月","蔡其昌","李俊俋","陳節如","何欣純","高志鵬","黃國書","田秋堇","李應元","陳亭妃","葉宜津","尤美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mtime":"2024-01-19T00:36: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0","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8106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8106","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陳歐珀等18人，有鑑於道路交通安全攸關國民生活品質及公共安全，政府應積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職責。惟現行法規未臻完善，尚無法節制駕駛部分危險行為，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有請公決。","說明":"一、機車駕駛於行駛其間戴耳機收聽音訊之行為常常造成駕駛分心，疏忽，研判錯誤，遇危險無法做出正確避險行為等作用，尤其駕駛之聽力因收聽音訊而無法專注於交通狀況，甚至無法聽見喇叭聲，常為交通事故肇禍之因。機車駕照考試亦設有聽力項目，亦顯示聽力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性。故騎車戴耳機及收聽音訊之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有外部成本，造成嚴重事故之風險，宜加以規範以增進公共安全。\n二、惟目前對於駕駛機車不收聽音訊之防範僅止於宣導，尚無足夠誘因及效果，難以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品質。故增訂對於駕駛機車期間收聽音訊而有礙交通安全之罰則，以增進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交通事故，避免憾事之發生。","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之罰鍰。\n\n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n\n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說明":"一、新增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n\n二、機車駕駛於行駛其間戴耳機收聽音訊之行為常常造成駕駛分心、疏忽、研判錯誤、遇危險無法做出正確避險行為等問題，尤其駕駛之聽力因收聽音訊而無法專注於交通狀況，甚至無法聽見喇叭聲，常為交通事故肇禍之因。機車駕照考試亦設有聽力項目，亦顯示聽力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性。故騎車戴耳機及收聽音訊之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有外部成本，造成嚴重事故之風險，宜加以規範以增進公共安全。\n\n三、惟目前對於駕駛機車不收聽音訊之防範僅止於宣導，尚無足夠誘因及效果，難以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品質。故增訂對於駕駛機車期間收聽音訊而有礙交通安全之罰則，以增進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交通事故，避免憾事之發生。","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之罰鍰。\n\n汽車及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耳機、收音機及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收聽音訊而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之罰鍰。\n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n\n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