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8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0/LCEWA01_080810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0/LCEWA01_080810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林國正"],"連署人":["廖國棟","孔文吉","賴士葆","陳碧涵","詹滿容","丁守中","吳育昇","林郁方","盧嘉辰","王進士","楊瓊瓔","蔡正元","簡東明","呂學樟","陳淑慧","邱文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mtime":"2024-01-19T00:37: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0","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8109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8109","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林國正等18人，有鑑於漁船船員勞動特性，諸如非作業或當值即為休息性、作業連續性、及工資依各航次漁獲收益勞雇比例分配等，與陸上勞工截然不同，致使漁船船員（含漁業觀察員）與一般陸上勞工及商船船員勞動之工作時間、休息與休（例）假有所區別，故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之勞動條件，無法滿足漁船船員需求，若要完全適用時就會衍生出因特性差異之困擾，肇致窒礙難行問題及紛爭，爰此，為使法令規定更臻周延，建議於現行勞動基準法中，提出勞動基準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以確保渠等權益，促進勞資和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漁船船員勞動特性：\n(一)工資依各航次漁獲收益勞雇比例分配：漁船出海作業係由船東出資，漁船船員負責漁撈作業屬包工制，其待遇係以漁獲收益扣除生產成本，再依勞雇比例分配，故工資已包含加班費，與陸上勞工以固定薪資給付，加班費另計之方式，有所區別。\n(二)工作及休息場所一致性：當漁船出海後，漁船船員之工作及休息均在漁船上，不像陸上勞工進入工作場所即為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即可離開工作場所。\n(三)非作業或當值即為休息性：漁船在進港、航行、尋找漁場、等待起網（或揚繩）期間，除當值輪班外，其他漁船船員均在休息，與商船船員當值期間即為工作時間，非當值即為休息時間之特性相同。\n(四)作業連續性：漁船上從事起網（或揚繩）作業或漁獲物處理時，為保持漁獲鮮度需連續性作業，無法實施輪班。\n二、漁船船員（含漁業觀察員）勞動特性適用於勞動基準法時可能衍生出之問題：\n(一)漁撈作業屬包工制：漁船船員隨漁船出海作業，船上漁撈作業屬包工制，係依漁獲收益勞雇比例分配，其分配所得即為工資及加班費，與陸上勞工領取固定薪資、加班費有別，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於加班費之計算訂有最低標準規範，為避免衍生漁船船員要求雇主核發加班費之認知差異，有必要明確規範漁獲收益所得已包括工資及加班費。\n(二)漁船是工廠亦是休息場所：漁船船員隨船出海後，工作及休息均在船上，與陸上勞工進入工廠即為工作時間，離開工廠即為休息時間之特性差異性大，現行勞動基準法對工時、休息及休例假訂有最低標準規範，為避免誤認為漁船出海即為工作時間，衍生勞雇糾紛，故有必要明確將漁船上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作區隔。\n(三)漁船上從事漁撈作業或漁獲處理需連續性：漁船上從事漁撈作業或漁獲處理期間，需連續性工作無法中斷，為避免漁船船員以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休息及休例假之規定要求下班或休息，實有必要有連續性工作之規定。\n三、茲將增訂漁船船員勞動條文內容要點說明如后：\n(一)明定漁船船員從事漁船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漁事整補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休息時間每24小時累計不得低於10小時。（增訂條文第三十條之二）\n(二)漁船船員在從事漁撈作業或漁獲處理工作有連續性或因緊急狀況，得繼續工作，不適用1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及每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之規定。（增訂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n(三)漁船船員工資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各航次漁獲收益勞雇比例分配，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漁獲收益分配方式，得由雇主與漁船船員以契約定之。（增訂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n(四)漁船船員之例假及應放假之日，因需繼續工作者，雇主應另安排在船上或進港輪休。（增訂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一）\n(五)漁船船員之特別休假，由漁船船員向雇主提出安排在岸上輪休。（增訂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n(六)明定漁業觀察員在執行查核、蒐集及回報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及其他觀察任務之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其在執行觀察任務期間，得自行調配工作時間，每日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限。（增訂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新增條文。\n\n二、漁船出海後，實際從事漁撈作業或漁獲處理具有連續性無法中斷，或因緊急狀況，屢有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為符合漁業作業型態需要，船員在船上有休息時間，爰訂定第一項規定，除依第二十四條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外，雇主亦可安排在船上或進港輪休。\n\n三、至於發給延長工時工資或安排在岸上輪休，得由雇主與漁船船員以契約訂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漁船船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累計超過八小時者，其延長工作之時間，雇主應安排在船上或進港輪休，或依第二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加給之。\n\n前項採輪休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方式，得由雇主與漁船船員以契約訂之。"},{"說明":"一、新增條文。\n\n二、當漁船出海後，漁船船員之工作及休息均在漁船上，工作與休息時間不易區別，與陸上勞工進入工作場所即為工作時間，離開即為休息時間，或與商船船員當值期間即為工作時間，非當值即為休息時間之工作形態有所區別。故有需要將漁船船員從事漁船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漁事整補期間定義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定義為休息時間。","增訂":"第三十條之二　漁船船員從事漁船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漁事整補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不受第三十條第一及二項約束。"},{"說明":"一、新增條文。\n\n二、二、漁船上從事漁撈作業或漁獲處理具有連續性無法中斷或因緊急狀況，屢有超過八小時或甚至超過十二小時之情形，爰排除適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限制規定。\n\n三、另為參照國際勞工組織（ILO）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及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規範，船員最少休息時間在任何二十四小時內不得低於十小時之規定，以兼顧漁撈工作需要及避免船員因過度疲勞影響健康及安全。","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漁船船員在從事漁撈作業或漁獲處理工作有連續性或因緊急狀況，得繼續工作，工作時間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十四小時，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限制。"},{"說明":"一、新增條文。\n\n二、漁船抵達漁場後，船員需連續從事漁撈作業及處理漁獲，無法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例假及應放假之日，予以放假。漁船在航行至漁場或返港期間，除航行當值、漁事整補外，其餘時間均可安排輪休，若無法安排輪休時，可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n\n三、至於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或安排在岸上輪休，得由雇主與漁船船員以契約訂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　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例假及應放假之日，因漁船船員需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漁事整補而繼續工作者，雇主應安排在船上或進港輪休，或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n\n前項採輪休或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之方式，得由雇主與漁船船員以契約訂之。"},{"說明":"一、新增條文。\n\n二、為利漁船船員規劃特別休假從事省親、旅遊或其他活動，由漁\\船船員向雇主提出安排在岸上輪休。","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　依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由漁船船員向雇主提出安排在岸上輪休。"},{"說明":"一、新增條文。\n\n二、為因應國際漁業管理發展趨勢，加強對我遠洋漁船進行漁業資源的管理措施，乃透過派遣漁業觀察員隨漁船進行實地觀察、蒐集漁業資訊及生物資料，查核漁業人所回報之漁獲資料，提升漁業統計資料精準度，俾作為漁業資源管理之準據。\n\n三、漁業觀察員在漁船執行任務期間，工作形態與漁船船員相似，爰明定執行任務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n\n四、有關漁業觀察員每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例假及應放假之日、特別休假，適用前四條規定。","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在政府機關所指派之漁船，執行查核、蒐集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觀察任務之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n\n有關漁業觀察員每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例假及應放假之日、特別休假，同漁船船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