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1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0/LCEWA01_080810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0/LCEWA01_080810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楊玉欣","詹滿容","呂學樟","徐少萍","蘇清泉","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許添財","孫大千","盧秀燕","林鴻池","陳鎮湘","呂玉玲","許淑華","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mtime":"2024-01-19T00:37: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0","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8113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18113","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鑑於目前勞工屆滿退休年齡且年資滿足法定規定，僅得請領月退休金，無法請領一次退休金。隨時代更迭，民眾投資、防弊觀念成熟，開放民眾請領一次退休金的呼聲漸起，若無於法律中規劃請領一次退休金之規範，恐失去退休金之運用彈性，長期而言，也不利於退休人士進行投資理財。爰此，提案修改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增訂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之勞工，得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並為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方式明確，避免經核付後一再變更請領方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經申請人選擇給付方式後，不得變更退休金申請方式。","說明":"一、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依此規定，勞工屆滿退休年齡且年資滿足法定規定，僅得請領月退休金，無法請領一次退休金，按原法律精神，是因月退休金較能滿足長期退休規劃，較不會因勞工個人短期退休金規劃不當，造成全盤損失，損及往後退休生活。\n二、隨時代更迭，民眾投資、防弊觀念成熟，開放民眾請領一次退休金的呼聲漸起，對於民眾短期退休金規劃不當之疑慮，政府應以各項管道進行宣導，呼籲民眾審慎規劃，若無於法律中規劃請領一次退休金之規範，恐失去退休金之運用彈性，長期而言，也不利於退休人士進行投資理財。\n三、綜上所述，提案修改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正第一項，增訂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之勞工，得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並為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方式明確，避免經核付後一再變更請領方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經申請人選擇給付方式後，不得變更退休金申請方式。","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n\n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27","說明":"一、隨時代更迭，民眾投資、防弊觀念成熟，開放民眾請領一次退休金的呼聲漸起，對於民眾短期退休金規劃不當之疑慮，政府應以各項管道進行宣導，呼籲民眾審慎規劃，若無於法律中規劃請領一次退休金之規範，恐失去退休金之運用彈性，長期而言，也不利於退休人士進行投資理財。爰修正第一項增訂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之勞工，得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n\n二、為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方式明確，並避免經核付後一再變更請領方式，爰增訂第二項定明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退休金請領方式。","修正":"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n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n\n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n\n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n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1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