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9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0/LCEWA01_080810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0/LCEWA01_080810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貴敏","張嘉郡","陳鎮湘","黃志雄"],"連署人":["王育敏","吳育昇","江惠貞","羅淑蕾","陳碧涵","林德福","蔣乃辛","丁守中","簡東明","徐少萍","孔文吉","楊瓊瓔","賴士葆","羅明才","楊玉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mtime":"2024-01-19T00:37: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0","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116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18116","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張嘉郡、陳鎮湘、黃志雄等19人，鑑於現行黨團協商制度並無協商範圍之限制，以致各專業委員會之審議遭實質架空而形同虛設；且民眾對於現行協商制度僅得知悉協商結論但未能瞭解協商過程之情況頗有微詞，不利民眾監督；為使黨團協商制度之運作更為順暢透明，以有效提升立法效能，不致淪為政黨杯葛之工具，爰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於民國88年明文法制化後，眾多程序或議案實質之爭議皆透過黨團協商制度所化解，足證「黨團協商」制度實有存在之必要。\n二、惟近年來，民眾針對不公開過程之「黨團協商」多所質疑，不利民眾監督。尚且，「黨團協商」制度已成為政黨實質杯葛議案之重要手段，遇重大爭議時反成為議事延宕之主因，故「黨團協商」制度實有檢討改善之空間。\n三、為避免「黨團協商」制度架空委員會審議之專業與功能，爰將黨團協商之標的限縮於程序爭議或委員會未能達成共識或未為審議之議案，以彰顯本院「委員會中心」之主要架構；且為解決目前重大議案送協商後無限期延宕之困境，爰明定協商期滿後即應逕送院會優先表決，方能有效提升議事效率。\n四、為強化「黨團協商」制度之公開透明，避免「黑箱作業」之疑義與弊端，爰修法要求黨團協商制度應比照立法院會議公開轉播，協商過程亦應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以利民眾即時或事後之監督。","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八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n\n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n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7-11-30-修正:83","說明":"為避免黨團協商制度弱化各委員會之審議功能，限縮黨團協商之標的於審查會決議送協商之議案、未經委員會審查但逕付二讀之議案及程序爭議，爰修正第一項並刪除第二項。","修正":"第六十八條　為協商經審查會決議保留交黨團協商之議案、逕付二讀之議案或解決程序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n\n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現行":"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10-05-18-修正:91","說明":"一、配合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刪除，爰刪除本條第三項。\n\n二、為免協商制度流於黑箱之弊病，爰修正第三項轉播協商會議，協商過程之紀錄亦應一併公佈，以利民眾之監督。\n\n三、為避免黨團協商制度弱化各委員會之審議功能，爰修正第五項規定協商會議不得推翻原經審查會通過之條文。","修正":"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轉播，協商過程之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僅得就審查會決議保留交協商之部分進行協商，協商結論不得推翻原經審查會通過之條文。"},{"現行":"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8-04-25-修正:87","說明":"一、為加速協商之進展，並避免協商制度淪為無限期杯葛之手段，協商一個月未能達成共識之議案，明定交期滿後之下次院會優先處理，爰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新增第二項明定協商期滿逕交院會優先處理議案之處理順序。\n\n三、為確立依本條規定所列議案之處理優先性，爰增訂第三項禁止提議變更其處理順序。","修正":"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逕交期滿後之下次院會優先處理。\n\n依前項規定逕交院會優先處理之議案如超過一案者，依審查會審查完竣之先後定處理順序。\n依本條所定之議案優先處理順序，不得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變更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