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9人","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1/LCEWA01_080811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1/LCEWA01_080811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麗君","黃國書","蘇震清","莊瑞雄"],"連署人":["何欣純","蔡其昌","尤美女","陳節如","吳宜臻","李俊俋","蔡煌瑯","陳亭妃","李應元","黃偉哲","陳素月","許添財","趙天麟","李昆澤","管碧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mtime":"2024-01-19T00:35: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7","last_time":"2015-12-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8122號","laws":["01786"],"提案編號":"1013委18122","案由":"本院委員鄭麗君、黃國書、蘇震清、莊瑞雄等19人，有鑑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階段校園中，部分守舊校方仍秉持過往「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來箝制學生之自由，同時限制學生參與校務之權利。為保障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並確保學生能夠參與攸關個人權利之相關獎懲規定之制定過程，爰提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階段校園中，部分守舊校方仍秉持過往「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來箝制學生之自由，同時限制學生參與校務之權利。例如：由校方挑選特定學生參與校務會議、限制學生代表針對校務發表意見、箝制學生針對校務發表評論之管道、審查學生發行之刊物與所撰寫之文章內容……等等。更有甚者，校方藉著制定各種獎懲辦法、規定、公約……等方式，頒行有違憲之虞之「校規」，而學生卻只能被動接受、竟無任何申訴、救濟管道，遑論參與攸關自身權利之獎懲規定之制訂過程。\n二、現行校務會議中，有關學生代表之參與形式皆授權各校定之，然而在實務方面，學生代表往往僅能列席旁聽，未有發言及提案權利，對於學生代表的參與權產生實質上的限縮。對此，特提出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修正條文，將「學生代表」明訂於校務會議之組成代表當中。並增訂第三項，要求前項之學生代表須經公開選舉方式產生。\n三、現行學生獎懲規定僅需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該校教育主管機關備查即可實施，致使產生諸多弊端，甚至有違憲校規依舊存在而主管機關卻一無所知之情形。為使獎懲規定明確化，避免受校方人治因素影響，爰要求教育主管機關應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訂立準則，並於準則中敘明相關名詞定義、獎懲範疇、制訂程序，以及申訴機制等，以為各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之指引。","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n\n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n\n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n\n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n\n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n\n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n\n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29","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將「學生代表」納入校務會議之當然成員中。\n\n二、新增第三項：明訂前項之學生代表應經公開選舉之方式選出。\n\n三、原第三項調整為第四項。\n\n四、現行條文第二項之校務會議當然成員中由於未有「學生代表」之規定，僅於第二項後段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之內容補充之。基於「學生是校園構成一份子」之基本概念，爰增列「學生代表」至第二項之當然代表構成中；並增訂第三項，規定前項之「學生代表」須經公開之選舉方式產生，避免校方恣為指定、濫竽充數。","修正":"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n\n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n\n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n\n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n\n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n\n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之學生代表應經公開選舉方式產生。\n\n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現行":"第五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59","說明":"一、現行學生獎懲規定僅需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該校教育主管機關備查即可實施，因而產生各種弊端：例如違憲、過時校規仍舊存在，且校方依然據之處罰學生，而教育主管機關卻渾然不知等荒謬情事，時有所聞。\n\n二、為使獎懲規定明確化，避免受校方人治因素影響，爰要求教育主管機關應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訂立準則，並於準則中敘明相關名詞定義、獎懲範疇、制訂程序，以及申訴機制等，以為各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之指引。","修正":"第五十一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準則。\n\n高級中等學校於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時，應遵循前項準則為之。\n\n前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之準則內容應包括名詞定義、學生獎懲規定之範疇、制訂程序、申訴機制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