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議案名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1/LCEWA01_08081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1/LCEWA01_08081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麗君","黃國書","何欣純","蘇震清"],"連署人":["蔡其昌","李俊俋","尤美女","蔡煌瑯","李應元","陳節如","陳亭妃","吳宜臻","陳素月","陳明文","許添財","管碧玲","林淑芬","莊瑞雄","趙天麟","李昆澤","黃偉哲","薛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mtime":"2024-01-19T00:35: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7","last_time":"2015-12-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8123號","laws":["01790"],"提案編號":"1013委18123","案由":"本院委員鄭麗君、黃國書、何欣純、蘇震清等22人，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促進不同型態之實驗教育興辦、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精神，建構教育多元化之環境，爰提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校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查前行政院送立法院審查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該草案第十二條說明意旨略為：「……為使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與一般私立學校有所區隔，以小規模經營為原則，爰參照美國特許學校一般以三百人以下為多之規模……並酌量增加其人數至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俾使學校有一定之經濟規模」。\n二、就原草案意旨及全案立法說明觀之，可知限定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係維持實驗教育品質及學校經濟規模之折衷措施，尚難謂之無理由。然原草案既肯認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有一定經濟規模，又於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以限制年級學生總數方式限制實驗學校之招生規模，造成各實驗學校如無意一併設立國小至高中之實驗教育階段，則亦無法達致立法說明所欲給予各校之經濟規模，等同於強制各校於申設時應優先考慮設立十二年一貫之實驗教育。\n三、然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為滿足基於特定教育理念進行整合性教育實驗之需求而設，於理論上及實務上均難以尋得各校需完整設立十二年一貫體制，方得進行整合性教育實驗之理由。爰此，茲提案刪除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之規定，以利維持實驗教育之特殊性與多元性。","對照表":[{"law_id":"01790","law_name":"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n\n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n\n二、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四十人。\n\n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n\n四、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四平方公尺。\n\n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n\n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790:01790:2014-11-04-制定:15","說明":"一、行政院檢送本法草案時，於總說明中指出：「各國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近年來多制定法律排除現行法令及體制限制，賦予學校充分自主性及創新求變機制，以回應社會多元需求並落實教育改革之精神。」亦即為實施實驗教育，排除現行法令及體制限制，賦予學校充分自主及創新求變之機制有其必要性。\n\n二、然本法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之規定，變相強制實驗學校需服膺現行教育體制，以設立十二年一貫之學校教育為優先考量，不僅未能賦予學校充分自主及創新求變之能力，反而有損各校於課程設計及招生規劃方面之多樣性與自主性。\n\n三、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基於特定教育理念進行整合性教育實驗之實驗教育型態，為使該特定教育理念能充分落實，爰提案刪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之規定，以利維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多樣性與自主性。","修正":"第十二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n\n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n\n二、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n\n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n\n四、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四平方公尺。\n\n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n\n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