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3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0/LCEWA01_080810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0/LCEWA01_080810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會期":"08-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5-12-04","2015-12-08"],"會議代碼":"院會-8-8-12"},{"會期":"08-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5-12-04","2015-12-08"],"會議代碼":"院會-8-8-12"},{"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會期":"08-08-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5-12-16","2015-12-17","2015-12-18"],"會議代碼":"院會-8-8-14"},{"會期":"08-08-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5-12-16","2015-12-17","2015-12-18"],"會議代碼":"院會-8-8-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9T00:25:1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15-11-20","last_time":"2015-12-18","會期":8,"屆期":8,"meet_id":"院會-8-8-10","字號":"院總第1004號委員提案第18125號","laws":["04313"],"提案編號":"1004委18125","提案人":["陳其邁","許智傑"],"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許智傑等18人，鑑於國家卸任總統、副總統仍具有代表國家之特殊身分，實應對國家忠誠以作為國民之表率，且原總統、副總統職權掌有國家安全之機密，其國家認同應持續接受國民檢驗，故取得外國國籍之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應予以停止。爰提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亭妃","蘇震清","許添財","黃國書","趙天麟","李俊俋","陳節如","吳宜臻","蔡煌瑯","吳秉叡","段宜康","李昆澤","李應元","蕭美琴","管碧玲","陳素月"],"說明":"依據國際法概念，國籍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也是國家實行外交保護的依據，故國籍之取得涉及個人對於國家之認同和忠誠。且卸任之總統、副總統若取得外國國籍，勢必對於取得國籍之國家須盡納稅、忠誠等國民義務。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卸任元首如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停止其禮遇。然依據現行國籍法之規定，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並不必然需要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故本條文原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有修正完善之必要。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增列「取得外國國籍」部分文字。","對照表":[{"law_id":"04313","law_name":"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n\n一、再任有給公職。\n\n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n\n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四、移居國外定居。\n\n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供應安全護衛。\n\n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停止禮遇者，若經判決無罪確定，恢復禮遇並補發停止禮遇期間應有之各項禮遇費用。","law_content_id":"04313:04313:2010-08-19-修正:4","說明":"一、依據國際法概念，國籍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也是國家實行外交保護的依據，故國籍之取得涉及個人對於國家之認同和忠誠。且卸任之總統、副總統若取得外國國籍，勢必對於取得國籍之國家須盡納稅、忠誠等國民義務。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卸任元首如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停止其禮遇。然依據現行國籍法之規定，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並不必然需要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故本條文原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有修正完善之必要。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增列「取得外國國籍」部分文字。\n\n二、本條文第二項至第三項不修正。","修正":"第四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n\n一、再任有給公職。\n\n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n\n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取得外國國籍。\n四、移居國外定居。\n\n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供應安全護衛。\n\n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停止禮遇者，若經判決無罪確定，恢復禮遇並補發停止禮遇期間應有之各項禮遇費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