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0/LCEWA01_080810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0/LCEWA01_080810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王惠美"],"連署人":["蘇清泉","張嘉郡","王進士","徐志榮","詹凱臣","陳超明","鄭汝芬","楊玉欣","陳鎮湘","詹滿容","陳根德","羅淑蕾","羅明才","陳淑慧","邱文彥","丁守中","林滄敏","盧秀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mtime":"2024-01-19T00:37: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0","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8130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18130","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王惠美等20人，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已於民國102年5月公布生效，明訂公法上之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其請求權時效為十年；查勞工退休金專戶於老年生活時並未設有限制，但於勞工死亡後，為避免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長期未領用，持續消耗社會管理成本，並使請求權時效與行政程序法規範一致，爰提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查勞工退休金制度乃為保障勞工退休後之生活經濟安全而設，於其老年生活中不應設有限制或剝奪，惟勞工死亡後，勞工退休金專戶於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前，仍須管理及分配收益，為避免長期無人請領致繼續耗用社會管理成本，並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明定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請求權時效為十年。","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n\n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n\n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31","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勞工退休金制度乃為保障勞工退休後之生活經濟安全而設，爰於其老年生活中不應設有限制或剝奪，惟勞工死亡後，勞工退休金專戶於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前，仍須管理及分配收益，為避免長期無人請領致繼續耗用社會管理成本，並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第四項定明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n\n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n\n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