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0/LCEWA01_080810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0/LCEWA01_080810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會期":"08-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0","2015-11-24"],"會議代碼":"院會-8-8-10"}],"mtime":"2024-01-19T00:37: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0","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0","會期":8,"字號":"院總第1014號委員提案第18127號","laws":["01720"],"提案編號":"1014委18127","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現行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中「殘障」用語，有歧視之意涵，不宜繼續使用，且「殘障福利法」業於1997年4月18日全文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於同年4月23日公布施行，條文中之「殘障」用語，已正名為「身心障礙」；另依身心障礙者分級與鑑定標準規定，智能障礙者分為極重度、重度、中度及輕度等四級，本條第二項既規定「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障礙者，得免強迫入學」，則屬「極重度智能障礙者」，亦應得免強迫入學，方屬合理，亦應一併配合修正，以示對身心障礙者之尊重，並使條文規定更加周延合宜。爰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0","law_name":"強迫入學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暫緩入學之証明）\n\n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n\n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說明":"一、本條中「殘障」用語，有歧視之意涵，不宜繼續使用，且「殘障福利法」業於1997年4月18日全文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於同年4月23日公布施行，條文中之「殘障」用語，已正名為「身心障礙」，爰修正之。\n\n二、依身心障礙者分級與鑑定標準規定，智能障礙者分為極重度、重度、中度及輕度等四級，本條第二項既規定「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障礙者，得免強迫入學」，則屬「極重度智能障礙者」，亦應得免強迫入學，方屬合理，爰配合修正。","修正":"第十二條　（暫緩入學之証明）\n\n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n\n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極重度或重度智能障礙者，得免強迫入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