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8人","議案名稱":"「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1/LCEWA01_080811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1/LCEWA01_080811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嘉辰"],"連署人":["楊應雄","張慶忠","邱文彥","顏寬恒","蘇清泉","簡東明","鄭汝芬","林滄敏","陳超明","孫大千","楊瓊瓔","黃昭順","陳根德","王進士","蔡正元","翁重鈞","詹凱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mtime":"2024-01-19T00:35: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7","last_time":"2015-12-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86號委員提案第18140號","laws":["04518"],"提案編號":"86委18140","案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8人，為本票強制執行制度過分偏袒惡意執票人，致使本票被利用作為刑事犯罪及剝削外勞工具等問題與日俱增，爰提出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限制本票須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才能聲請強制執行，並增訂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時，應檢附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文件，以兼顧合法債權人的權益。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監察院調查指出，媒體多次報導不法集團或人士利用鉅額或多張本票詐害得手事件，警察機關每年破獲涉及本票案件即超過1千件，嫌疑犯超過2千人，涉案類型以放高利貸重利罪最多，詐欺罪次之，尚有恐嚇罪、偽造文書印文罪、擄人勒贖罪等，另有犯罪黑數存在，可見利用本票為刑事犯罪工具之情形相當嚴重，本票也常被作為重利剝削外籍勞工之工具。\n二、民國49年修正之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其立法背景係鑑於簽發遠期支票造成空頭支票氾濫，故加強本票之索償性，使本票執票人利用便捷之非訟程序達到求償目的，並進而鼓勵本票之流通。此立法例為我國獨創而為世界各國所無，且票據法之支票刑罰制度業於76年廢除，空頭支票氾濫問題已不存在，本票准許強制執行制度之立法目的已失其存在基礎。\n三、票據法應是保護善意執票人，但在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卻未充分體現，不分善惡意一概保護，因不審查實體、不開庭，發票人待收到裁定書時為時晚矣。為兼顧實務需要與合法債務人權益，爰修法限制本票須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始得聲請強制執行，並增訂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時，應檢附債權債務關係證明文件。","對照表":[{"law_id":"04518","law_name":"票據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4518:04518:1960-03-22-全文修正:138","說明":"增訂第二項，聲請本票裁定與強制執行之本票須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者為限，並應檢附債權債務關係相關證明文件。","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n\n前項之本票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者為限，執票人並應出具權利證明文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