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8人","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1/LCEWA01_08081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1/LCEWA01_08081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周倪安"],"連署人":["莊瑞雄","陳雪生","尤美女","鄭天財 Sra Kacaw","邱文彥","吳宜臻","姚文智","薛凌","許添財","陳其邁","段宜康","張慶忠","賴振昌","李昆澤","劉建國","陳唐山","葉津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mtime":"2024-01-19T00:35: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7","last_time":"2015-12-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18142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18142","案由":"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8人，鑑於近期國際情勢動盪，許多國家政權屢受更迭或內戰頻仍，造成無國籍人民的數量急速增加；根據聯合國的官方資料，每十分鐘便將會產生一名無國籍兒童，並呼籲各國均必須正視無國籍人民的安置問題。此外，因中國與北韓等極權國家嚴重侵害其人民之基本權利，長期以來均有中國或其他地區的政治犯入境我國尋求政治庇護之案例。故有妥善處理無國籍人民與政治庇護者如何在我國取得合法居留之必要。我國已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施行法，對於無國籍人民之基本權益保障，成為我國責無旁貸的責任與義務；而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與難民地位協定中，亦有特別針對政治難民之庇護權要求各國必須重視。為確保我國以人權立國為核心的方針；且避免滯留於我國境內之無國籍人民與政治庇護者，其人權受到不當剝奪，本席爰提案增修「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之一，將無國籍人民與尋求政治庇護者納入取得我國合法居留權之射程範圍，以確保其居住及工作等自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之一有關無國籍人民與尋求政治庇護者取得我國合法居留權之規定。\n二、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僅規定「僑居人民」、「泰北滇緬地區」、以及「印度、尼泊爾地區」之無國籍人民能夠取得我國合法居留權；惟我國既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施行法，有責任與義務讓我國境內所有無國籍人民與尋求政治庇護者均有機會取得合法居留權，而不宜侷限於第十六條所規定的三種無國籍人民類型，較為周詳。\n三、有關如何認定無國籍人民與尋求政治庇護者之身分；以及是否該當於兩公約明定各國得不許可合法居留權之諸種事項，宜交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委託相關部會及專業學者、調查人員進行，並須另外制定行政規則將詳細審查資格、要件及程序加以明文化。","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我國已於九十八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施行法，保障無國籍人民與尋求庇護者之居留權與工作權等基本人權不受不當剝奪，成為我國應盡之責任與義務。\n\n三、為避免無國籍人民與尋求庇護者因無法遣送而長期滯台；且因無法合法居留，必須倚靠各種非法途徑生存，不僅嚴重剝奪其居住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更將造成社會治安及國家治理上之困難。\n\n四、原第十六條僅規定僑居人民、泰緬地區、印度及尼泊爾地區之無國籍人民得取得我國合法居留權；不僅範圍過於限縮且將尋求庇護者排除在外，故增訂本條以求周全。\n\n五、認定無國籍人民及尋求庇護者之審查要件與辦法，授權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訂定之；惟審查成員必須包含相關學術人士與實務人士，以確保審查之專業性。","增訂":"第十六條之一　無國籍人民或尋求庇護者，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其身分者，應許可其居留。\n\n前項所定經許可居留之無國籍人民及尋求庇護者在國內取得國籍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n\n認定無國籍人民或尋求庇護者之審查要件與辦法，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