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1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0人","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1/LCEWA01_08081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1/LCEWA01_08081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張嘉郡","蔡錦隆","羅淑蕾"],"連署人":["林德福","薛凌","田秋堇","陳節如","徐少萍","費鴻泰","王育敏","陳鎮湘","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盧嘉辰","蘇清泉","林郁方","李應元","許淑華","楊玉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mtime":"2024-01-19T00:35: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7","last_time":"2015-12-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144號","laws":["04401"],"提案編號":"23委18144","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張嘉郡、蔡錦隆、羅淑蕾等20人，有鑑於現行立法院組織法未能提供普及管道供人民了解國會運作，亦未充分落實民主政治賦予人民有權利監督公共事務的初衷，顯非妥適。陽光透明國會不僅是民主政治所應肯認的價值，也是隨著我國民主政治日趨成熟所應積極並具體落實的制度。有鑑於此，本席特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建立國會頻道，透過促進議事透明化健全我國代議制度並維人民對公共事務「知」的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主政治精神在於主權在民，人民有權力參與政事、監督政府，使政治為國民所共治。衡諸當今人民參與政事意願提高，知識普及、公民素養提升，針砭時事多能言之有物、理性討論。陽光透明國會不僅是民主政治所應肯認的價值，也是隨著我國民主政治日趨成熟所應積極並具體落實的制度。\n二、然而，我國國會議事進行常蒙受「密室協商」、「黑箱作業」的批評，人民既然無法了解議事過程，遂無法課責，更遑論其間是否存在不當利益交換。現行立法院組織法未能提供普及管道供人民了解國會運作，亦未充分落實民主政治賦予人民有權利監督公共事務的初衷，顯非妥適。\n三、有鑑於此，本席特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建立國會頻道，透過促進議事透明化健全我國代議制度並維人民對公共事務「知」的權利。","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n\n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n\n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n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n\n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n\n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n\n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n\n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n\n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n\n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n\n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n\n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說明":"一、現行立法院組織法未能提供普及管道供人民了解國會運作，亦未充分落實民主政治賦予人民有權利監督公共事務的初衷，顯非妥適。\n\n二、陽光透明國會不僅是民主政治所應肯認的價值，也是隨著我國民主政治日趨成熟所應積極並具體落實的制度。有鑑於此，本席特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建立國會頻道，透過促進議事透明化健全我國代議制度並維人民對公共事務「知」的權利。","修正":"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n\n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n\n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n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n\n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n\n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n\n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n\n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n\n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n\n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n\n十一、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事項。\n十二、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n\n十三、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n\n前項第十一款有關國會頻道之建置及轉播得委託電視事業團體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9070200100/details"}